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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过错责任又称“无过失责任”。法律责任的一种。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及其所造成的损害在主观上没有过错(故意或过失)的情况下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过错推定的情形规定具体情况如下: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遭受人身损害的,推定教育机构具有过错。 2、患者因下列情形之一遭受损害的,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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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错推定的情形规定具体情况如下: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遭受人身损害的,推定教育机构具有过错。 2、患者因下列情形之一遭受损害的,推定医疗机构具有过错: (a)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b)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c)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3、动物园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推定动物园具有过错。 4、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推定其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具有过错(注意:建筑物倒塌适用无过错责任。 5、堆放的物品倒塌致人损害的,推定堆放人具有过错。 6、林木折断致人损害的,推定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具有过错。 7、地下施工(包括窨井)致人损害的,推定施工人具有过错。 8、非法占有高度危险物中所有人、管理人的过错推定责任。
1、建筑物及其他地上物致人损害责任。 建筑物或其他设施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其所有人或管理人应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否则推定其有过错。 2、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责任。 在共同危险行为人致人损害的情形下,受害人不能判明谁是加害人,不能证明加害人的主观过错,为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必须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即从受害人的损害事实中推定共同危险行为人的共同过失。
机动车与行人、非机动车驾驶人之间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机动车一方承担无过错责任。 根据是《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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