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法规
相关问答
1、就业服务和社会保障优惠措施:1。各类教育机构为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提供就业培训:各类就业培训和职业教育机构应根据劳动力市场变化和产业结...
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和其他人员养老金和生活补贴标准的通知》,各地要按照每人每月不低于500元、不高于10级残疾军人养老金标...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义务兵安置条例,是指国务院发布的关于退伍义务兵安置的重要军事行政法规。1987年11月17日经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同年12月12日国务院发布施行。共19条。《条例》规定:“退伍义务兵安置工作必须贯彻从哪里来、回到哪里去的原则和妥善安置、各得其所的方针。”退伍义务兵原是农业户口的,由当地退伍军人安置机构按下列规定安置: (1)对确无住房或者严重缺房且自建和集体帮助又确有困难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安排一定数量的建筑材料和经费帮助解决; (2)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二等功)以上的,应当安排工作; (3)对有一定专长的,应当向有关部门推荐录用; (4)各用人单位向农村招收工人时,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录用退伍义务兵。对在服役期间荣立三等功、超期服役的退伍义务兵和女性退伍义务兵,应当给予适当照顾。原是城镇户口的退伍义务兵,服役前没有参加工作的,由国家统一分配工作,实行按系统分配任务、包干安置的办法,各接收单位必须妥善安排。《条例》还对安置的具体办法作出了规定。[1]
欢迎你的友好咨询! 根据你的简述,结合相关法律及退伍兵安置政策等规定解答如下: 如果你在服役期内生病是与你的职业或者工作环境有关,你带病返乡,应当向原所在单位申报职业病或者其他医疗保险等待遇;如果不是因职业原因而是自身疾病,你可以向当地民政部门申请优抚,同时也可以向县、乡(镇)政府申请救济补助。
一、根据《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对退伍的老兵待遇有: 1、对确无住房或严重缺房的,应根据自力更生、集体帮助、辅之以国家必要补助的原则加以解决。对自建(修)房屋的,当地政府应在宅基地选定、审批、建材供应等方面给予优惠照顾。 2、对自建和靠集体帮助仍确有困难的,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国家规定安排一定数量的建筑材料和补助经费。 3、对在服现役期间获得大军区(含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的荣誉称号和立二等功(含二等功)以上的退伍义务兵,应在企事业单位安排工作,户粮在工作单位所在地申报。 4、对农村入伍参战荣立三等功的退伍军人,在当地劳动部门下达向社会招工计划指标时首先安排。招收进全民所有制单位工作的,可以转为城镇户口,由国家供应口粮。 5、对二等、三等伤残的退伍义务兵,应在企业、事业单位安排他们力所能及的工作,不能安排的,按照规定增发残废抚恤金,保障他们的生活。 6、退役腾退军产住房后,按照个人住房补贴和住房公积金账户累计金额发放。服役期满后,住房补贴和公积金总数,下士约为 1.6万元,中士约为 2.7万元,上士约为 4.3万元,四级军士长约为6万元。 7、未领取过伤亡保险金的,将个人账户中缴存的伤亡保险费本息退还给个人,领取过伤亡保险金的,伤亡保险费不再退还。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1,968人已浏览
460人已浏览
902人已浏览
500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