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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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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
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第四十九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可以让评估鉴定机构先进行鉴定,是否不合格或是属于质量问题。
1、初步审查房屋质量 商品房质量瑕疵的案件主要集中于房顶部脱落、地面下沉、墙体裂缝渗漏、防水设备缺陷等问题而产生的纠纷。在验收房屋时,业主首先应确认房屋具备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明(建设、施工、监理、设计单位四方的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证明)和住宅质量分户验收表。如发现质量问题,应尽快要求开发商修复。 2、过了质保期能否要求修复 如在保修期内,开发商一方应承担修复责任;如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业主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对方承担。 ?虽然住宅的不同部位有低保修期的规定,但即使经过验收、超过质保期,也不必然免除开发商的损害赔偿责任,对于确因对方原因致使房屋存在质量问题的,仍可以要求对方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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