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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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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质量问题维权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不属于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一般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购房者可要求开发商维修,因维修致使房屋使用功能受到影响或给购买人造成损失的,开发商应当负赔偿责任。二、属于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应先请求房屋工程质量监督单位检查,在取得房屋质量鉴定不合格的证书后,可要求开发商予以退房,对因此造成损失的,开发商应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协商不成,可以向法院起诉。 房屋质量纠纷维权费时费力,相对于开发商来说,业主处于弱势。
商品房的质量对购房者来说非常重要,它不仅关系到他们的生活安全,也关系到他们的生活舒适度。然而,一些开发商建造的商品房存在这样或那样的质量缺陷,可能严重侵犯购房者的合法权益。因此,开发商应对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质量负责。针对有关房屋质量问题购房者可以采取以下的措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第一、对开发商交付的房屋不属于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一般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购房者可根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可请求其维修,因维修致使房屋使用功能受到影响或给购买人造成损失的,开发商应当负赔偿责任。第二,如果开发商交付的房屋认为是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可以请求房屋所在地的房屋工程质量监督单位进行检查。取得房屋质量鉴定不合格证书后,可以要求开发商退房造成损失的,可以向开发商主张赔偿责任。
房屋出现质量问题,如果并未影响正常居住,在保修期内可以要求开发商负责维修。如果因房屋质量问题产生纠纷,无法通过协商的方式解决纠纷,可以通过提起诉讼的方式维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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