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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约定工作地点变更,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一致的可以变更劳动合同,如果劳动者拒绝的,用人单位以此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每服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如果合同约定的工作地点变更,可以主张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应该提前30天书面通知你,如没有,其应支付1个月工资作为替代金,即通常所说的N+1。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应当约定工作地点,有需要变更工作地点时,应当经过劳动者同意,否则用人单位无权单方决定变更劳动地点,之前合同中并未约定工作地点,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补充,如果协商不成,你可以到劳动仲裁部门申请劳动仲裁。用人单位以劳动者拒绝变更工作地点而辞退员工的,需要支付经济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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