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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主体须为家庭中的成员所谓家庭成员是指基于婚姻和血缘关系的父母、子女及生活在一起的其他亲属。对于前夫及未婚同居中的一方是否属于家庭成员的...
对于家庭暴力行为的认定,应从主观过错、伤害行为、伤害后果的程度等方面进行综合判断。 首先,施暴方主观上具有过错。即施暴方实施暴力行为在主观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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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发生的暴力虐待行为。它包括对配偶(前夫.前妻.同居人或男女朋友等亲密关系).亲子.手足或长者的身体虐待.言语虐待.心理虐待和性虐待。1、身体虐待:推.甩.踢.揍.掴.抓.咬.拗扭肢体,甚至使用刀械枪枝等攻击受害人。2、语言虐待:想用语言、声调控制或伤害别人。例如,吼叫、讽刺、威胁杀害对方或孩子、威胁使用暴力、骂对方愚蠢、侮辱、抱怨。3、心理虐待:威胁自杀.不准对方使用电话和拥有金钱.逼问对方行踪.质问孩子是谁的和钱怎么花的阻止对方探视其亲人.嘲笑.侮辱对方的朋友.滥用药物和酗酒.不实的指控对方有外遇.极度忌妒.无法保有一份工作.禁止对方上学或工作,跟踪.监视.谎言操控人.批评对方的外表.责备.冷漠以对。4、性虐待:强迫对方进行性行为.逼迫对方看色情影片或图片.拒用保险套等等。5、虽然我国法律对家庭暴力并没有如此严格的界定,但最新的司法解释对家庭暴力也有规定:指行为人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止人身自由,以及其他手段,给家庭人员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
家庭暴力认定的标准: 在生活中,我们也应该注意把那些家庭成员之间日常的争吵,偶而的身体轻微伤害以及尚未造成后果的家庭纠纷与法律上的家庭暴力区别开来,夫妻间争执打闹不能算做家庭暴力。 法律要求认定家庭暴力必须造成身体上、精神上的一定伤害后果。比如说,仅仅是软组织轻微挫伤,或者说仅仅是暂时的皮肉之苦,次数有不是很多,很难让法院定性为家庭暴力。只有殴打行为导致了轻伤以上严重后果时,法院才有可能认定构成家庭暴力了。因此,认定家庭暴力中的身体暴力,必须是经常性的和严重性的暴力行为。 家庭暴力包括身体暴力、性暴力、精神暴力和经济控制四种类型。 从家庭暴力类型来说,最常见和多发的是身体暴力,即加害人通过殴打或捆绑受害人、或限制受害人人身自由等使受害人产生恐惧的行为。其次是性暴力,加害人强迫受害人以其感到屈辱、恐惧、抵触的方式接受性行为,或残害受害人性器官等性侵犯行为。以上两种类型的家庭暴力较为常见,对受害人造成的伤害也是显而易见的。而对于另外两种类型的家庭暴力——精神暴力和经济控制,由于不是针对受害人肉体的有形的暴力伤害,很多人的理解就要模糊很多,我国的现有法律和司法解释也不是十分明确,还需要立法的进一步完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涉及家庭暴力婚姻案件审理指南》(2008年3月)的规定,精神暴力是加害人以侮辱、谩骂、或者不予理睬、不给治病、不肯离婚等手段对受害人进行精神折磨,使受害人产生屈辱、恐惧、无价值感等作为或不作为行为。经济控制是加害人通过对夫妻共同财产和家庭收支状况的严格控制,摧毁受害人自尊心、自信心和自我价值感,以达到控制受害人的目的。这两种类型的家庭暴力表现形式较为隐蔽,举证也十分困难,目前在实际维权过程中还缺少法律规范。
有关家庭暴力的认定标准,家庭暴力的定义为对家庭成员用推挤、拳击、扭臂、掐脖子、扇耳光、咬、掐、开水烫、火烧、用刀等手段及器械伤害,故意杀害、伤害、重度殴打、冻饿、性摧残等使受害人身体受到严重损害或者用威胁、恐吓、辱骂、猜疑、恶意贬低、故意刁难等手段干涉配偶行动自由等的行为。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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