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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作为法律主体和营业主体的同时终结。合伙企业在经过一段时间的经营后,或因为预定的存续期限已满,或因为合伙人之间产生无法解决的纠纷,或因为合伙的目的未能达到,合伙人无意经营下去,经合伙人一致同意,可宣告中止营业,办理清算手续。合伙清算过程中,每个合伙人对合伙债务都负无限连带责任,共同发担经营盈亏。 清算程序合伙企业清算程序可分以下四个步骤:(1)变卖企业资产;(2)确认清算损益、支付清算费用;(3)收回债权、清偿债务;(4)分配剩余资产。
合作企业解散事由发生之日起15天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作伙伴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清算人。一、清算人在清算期间执行以下事务:(一)清理合作企业财产,分别制作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二)处理清算相关合作企业未完成事务(三)清算所欠税金(四)清理债权、债务(五)处理合作企业清算债务后剩馀财产(六)代表合作企业参加诉讼或仲裁活动。二、清算人自确定之日起十日内将合作企业解散事项通知债权人,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收到通知书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人申报债权。债权人申报债权,应说明债权相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人应注册债权。清算期间,合伙企业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三,合伙企业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和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以及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分配。四、清算结束后,清算人应制作清算报告书,经全体合作伙伴签字,盖章后,十五天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清算报告书,申请合作企业注销登记。
清算人自被确定之日起10日内将合伙企业解散事项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人申报债权。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人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清算期间,合伙企业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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