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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后,招标人不得废标。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第18号令《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中标供应商确定后,中标结果应当在财政部门指...
中标公示结束后,招标人不可废标。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第18号令《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中标供应商确定后,中标结果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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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但一般会做报告,详细列出开标、评标过程、唱标价格等信息。当然也会说明废标的具体原因。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废标情况,招标人不能通过招标文件排除,评标委员会应当严格遵守。具体总结如下:1。没有单位盖章,不能由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章,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没有合法有效的委托书(原件)和委托代理人印章;2、未按规定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3、提交两份或两份以上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项目提交两份或两份以上报价,未声明哪一份有效,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备选投标方案的除外;4、名称或组织结构与资格预审不一致;5、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函或投标保证金的;6、联合体投标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7、以他人名义投标、串通投标、以贿赂手段中标或者以其他欺诈手段投标的;8、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或者被评标委员会认定为其报价可能低于其个人成本的,可能低于其个人成本的。,拒不按要求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9、投标文件未能对投标文件做出实质性回应的。对上述情况的具体分析细化为两类:涉及形式的废标和涉及实质性内容的废标,即签字、盖章、填写投标文件格式等。,属于涉及形式的废标;投标保证金、投标报价、投标承诺、联合体协议、串通投标等。属于涉及实质性内容的废标。对于投标文件未能对招标文件做出实质性回应的问题,12号令第25条具体规定了重大偏差(即可以认定未做出实质性回应的情况):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担保或提供的投标担保有缺陷;投标文件未经投标人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投标文件中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明显不符合技术规格和技术标准的要求;投标文件中载明的货物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投标文件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
若是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三个的,属于必须审批的工程建设项目,报经原审批部门批准后可以不再进行招标;其他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可自行决定不再进行招标。若是政府招标因投标人不足三家而流标两次的,将在第三次转为竞争性谈判的形式,有的地区还有可能改为询价采购等形式,也就是说由公开招标降格,以便于完成招标采购任务。
《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废除投标:(一)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做出实质性回应的供应商不足3家;(二)影响采购公平的违法违规行为;(三)投标人报价超过采购预算,采购人无法支付;(四)因重大变化取消采购任务。在第一种情况下,对采购人的采购需求做出实质性的响应,即根据采购人的要求向其发出要约的供应商少于三家,不足以形成有效的竞争,采购人无法在足够大的范围内获得竞争价格的优势。在第二种情况下,招标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因此,招标采购过程无法继续进行,或者直接影响中标结果的公正性,难以保证采购的质量和效益。第三种情况下,由于投标人的报价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无法支付,因此必须拒绝所有投标。在第四种情况下,由于非采购人可以预见和控制的政策变化、不可抗力或其他重大变化,采购人不再需要相关货物、项目或服务,或者客观上无法采购,因此必须终止采购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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