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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权益纠纷可以通过诉讼方式处理。股东享有查阅、复制权,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股东出资是指股东在公司设立或增加资本时,按照法律、章程和协议向公司交付财产或履行其他支付义务取得股权的行为。《公司法》司法解释专门规定了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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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可以因股东大会或股东大会决议解散;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和股东大会确认;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大会和股东大会确认,并报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方可公告公司终止。因此,在公司股东自行组织的清算中,应保证股东的知情权、参与权、表决权和确认权。一般来说,公司清算行为、注销行为和清算报告效力确认是公司清算中利益的主要环节。2、在清算过程中,公司控制人可能侵犯其他股东权益的情况包括隐瞒真实财务信息的非法清算或拖延清算。股东发现公司控制人有上述可能的,可以向被申请人提出司法强制清算。在申请审查阶段,受案法院应当召开听证会,采取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即要求被申请人提供不故意拖延清算,或者不存在其他可能严重损害股东利益的非法清算的相应证据。被申请人未举出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股东提出的强制清算申请。而且,如果被申请人即公司提出的主要财产、账簿、重要文件丢失,或者公司实际控制人、财务人员、经办人员下落不明,导致无法清算,人民法院不得以此为由拒绝受理。3、确认公司清算行为、注销行为和清算报告效力的诉讼一般是债权人涉及的诉讼人较多,公司法中没有直接建立股东的诉讼权制度。最高法院对公司法的司法解释只规定了违法清算造成的赔偿责任可以涉及诉讼。显然,股东对清算行为效力的异议是一种新的诉讼类型。4、一般来说,股东对公司清算的异议诉讼中的被告人应根据公司是否被取消而有所不同。在公司被注销之前,被告人应为公司和另一部分持有对立清算主张的股东,一般为公司控制人。此时,其他无对立清算主张的股东应列为第三人。如果公司已被注销,如果债权人涉诉,被告应为清算组成员。但在清算组成员本身由股东组成的情况下,股东异议诉讼的被诉人只能是公司控制人和持有对立清算主张的其他股东。
股东权益发生纠纷的起诉:《民事诉讼法》(2012修正)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首先要确定纠纷的来源是利润分红还是未来经营战略分歧。其次,要梳理目前的原始股权结构,了解股权的作用。股权最基本的三项权利是资产所有权、经营权和分红权。如果没有事先达成其他协议,分红权将按照原股权比例分红。 利润分享引发的问题纠纷最容易解决,因为有协议,多分钱少按照事先约定或特殊情况处理。 如果经营战略存在分歧,需要明确原始股权结构中谁是主导人。在股权方面,占67%以上的股份成为绝对大股东。根据《公司法》,股东会超过三分之二投票的所有决定都可以生效。 占51%的股份是比较大的股东,一般的政策和策略可以通过比较大的股东同意来推进。但很多公司一开始,几个人的股权是平均的。为了保证每个股东的利益,利润分红是平均的,但不经意间分割了经营权。公司后期发展成熟。如果几个人在经营战略上有分歧,很可能会出现公司僵局,只能通过诉讼甚至解散公司来解决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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