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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占有,是指明知是他人的财产,而将其转归自己或第三人“非法所有”并排除权利人所有的一种主观愿望。 1、刑法上的“非法占有”仅指“恶意占有”...
从以下几个方面论证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一是从融资模式上分析。集资诈骗犯罪嫌疑人在融资时一般不顾及兑付本息的现实可能性,为骗取被害人上当往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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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刑法中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刑法分则对一些财产犯罪、经济犯罪,明文规定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主观要件;此外,许多条文虽然没有明文规定这一要件,但根据条文对客观行为的描述、刑法条文之间的关系,也需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如盗窃罪、诈骗罪、抢夺罪等都需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司法工作人员不能简单地认为,只要是刑法没有明文规定的要素,就不是构成要件要素。事实上,国内外的刑事立法都表明,构成要件要素分为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与不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当某种犯罪明显需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或者根据相关条文明显要求“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时,刑法条文往往会省略关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规定。盗窃、诈骗、抢夺等罪就是如此。以金融诈骗罪为例。刑法分则之所以仅就集资诈骗罪与贷款诈骗罪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是因为前者容易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相混淆,后者容易与贷款纠纷相混淆,而各自的区分关键在于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而其他金融诈骗罪一般不存在这样的问题,所以刑法条文省略了关于非法占有目的的规定。如何理解刑法中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直接关系到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以下主要以盗窃罪为例进行说明。犯罪构成要件具有两个方面的机能:一是划分罪与非罪的机能;二是划分此罪与彼罪的机能。“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同样具有这两个方面的机能。一方面,由于必须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所以,盗用行为不成立盗窃罪。例如,只是擅自将他人的自行车骑走一会然后又返还的,属于盗用行为;因为没有非法占有目的,所以不成立盗窃罪。另一方面,由于必须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所以,单纯毁坏财物的行为,也不成立盗窃罪。例如,行为人从位于八层的被害人家里搬出电脑,然后从七层的楼梯口摔至楼下,导致电脑毁坏。如果行为人以非法占有目的将电脑搬出,只是因为碰到被害人或者出于其他原因将电脑摔至楼下的,仍然成立盗窃罪;如果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仅仅出于单纯毁坏的故意而实施上述行为,则成立故意毁坏财物罪。非法占有的目的中的“占有”(与作为侵犯财产罪客体的“占有”不同)与民法上的占有不是等同的概念,也不是仅指事实上的支配或控制。因为如果将不法占有理解为单纯事实上的支配或者控制,那么,盗用他人财物时,行为人事实上也支配或者控制了该财物,于是盗用行为具有不法占有的目的,因而成立盗窃罪,这便扩大了盗窃罪的处罚范围。又如,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单位资金时,具有支配、使用该资金的目的,但由于准备归还,所以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因而不成立职务侵占罪。如果将非法占有目的解释为事实上的支配、控制,就无法区分挪用资金罪与职务侵占罪。再如,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时,行为人具有事实上支配或控制他人存款的意图,但由于其准备归还,所以,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而集资诈骗罪则除了事实上支配、控制他人资金外,还不准备归还,即具有不法所有的意图,所以不同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如果将非法占有目的理解为事实上的支配目的,那么,就不可能区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集资诈骗罪。可见,只有将非法占有目的理解为不法所有的目的,才能使这一主观要件具有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机能。具体地说,非法占有(不法所有)目的,是指排除权利人、将他人的财物作为自己的所有物,并遵从财物的用法进行利用、处分的意思。首先,盗窃等罪的成立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具有排除权利人、将他人的财物作为自己的所有物的意思。这一要素的机能是,将不值得科处刑罚的盗用行为排除在犯罪之外。其次,行为人还具有遵从财物的用法进行利用、处分的意思。这一要素的机能是,将盗窃等取得财物的犯罪与毁坏财物的犯罪相区别。需要说明的是,所谓遵从财物的用法进行利用、处分,并不要求完全遵从财物原来的用法,只是遵从财物可能具有的用法即可。例如,为了取暖,将他人衣柜盗走后用于烤火的,也应认为具有不法所有的目的。显然,这里的“处分”不包括单纯的毁坏。明确这一点,对于司法实践认定犯罪具有重要意义。例如,直接消费公私财产的行为,属于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行为。如有的(非国有)公司的工作人员在职期间,连续使用公司资金私自出境10余次,花掉几十余万元;有的(非国有)企业的工作人员在任职期间,私自在娱乐场合使用单位资金消费。行为人主观上将公款作为自己的所有物,并遵从了公款的经济用途,因而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客观上导致单位丧失财产所有权。理应认定为职务侵占罪。非法占有的目的既包括使行为人自己不法占有的目的,也包括使第三者(包括单位)不法占有的目的。其一,刑法规定或者刑法理论要求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无非是要表明行为人是为了永久性地剥夺他人的财产,并遵从财物的经济用途进行利用;从而说明行为对法益(财产)的侵犯程度,标明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但不管是行为人本人非法占有,还是第三者非法占有,都同样说明行为对法益的侵犯程度。例如,甲为了自己有车开,盗窃了丙的一辆轿车,其行为侵犯了丙的财产。同样,甲为了乙有车开,盗窃了丙的一辆轿车后当场无偿交给乙使用,甲的行为也无疑侵犯了丙的财产;如果甲为了单位有车开,盗窃了丙的一辆轿车后立即无偿交付给单位使用,甲的行为仍然侵犯了丙的财产。由此看来,行为人是为了本人非法占有还是为了第三者非法占有,对法益的侵犯程度并不产生影响。从刑法的目的来说,丙的合法财产是受刑法保护的,不能说甲为了第三者或者某单位而盗窃丙的轿车时,丙的财产就不受刑法保护了。其二,刑法规定以及刑法理论上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并没有限定为“以本人非法占有为目的”;既然如此,“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然包含以第三者非法占有为目的。其三,将“非法占有目的”解释为包括使第三者或者单位非法占有为目的,同样能够使非法占有目的具有前述两个机能:由于盗窃他人财物是为了使第三者或者单位不法所有,因而与盗用行为相区别;由于盗窃他人财物是为了使第三者或者单位遵从财物的经济用途进行利用,因而与毁坏财物相区别。其四,其他国家的刑事立法、刑法理论与司法实践,都没有将不法所有的目的限定为本人不法所有。例如,奥地利刑法第127条以下规定的各种取得财产的犯罪的主观要件都是“意图为自己或者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不限于本人的利益;瑞士刑法第137条以下所规定的取得财产的犯罪的主观要件都是“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其他许多国家的刑法也是如此。明确这一点,对于认定财产犯罪、经济犯罪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从宏观上说,不要因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属于主观要件,便认为财产犯罪、经济犯罪的本质是行为人获得利益。实际上,犯罪的本质是侵犯法益,定罪与量刑从根本上考虑的是行为对法益的侵犯程度。当行为人是否获得利益与行为是否侵犯了法益出现不一致的现象时,司法人员应当注视的是行为是否侵犯了法益,而不是行为人是否获取了利益。从微观上说,明确非法占有目的包括使第三者或单位非法占有,可以解决许多具体问题。例如,当行为人为了单位利益而指使他人或者直接实施盗窃行为时,仍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完全符合盗窃罪的主客观要件,应认定为(自然人)盗窃罪。再如,由于非法占有目的包含使第三者非法占有为目的,所以,盗窃等行为并不限于将他人财物转移为自己占有,而是包括将他人财物转移为自己或者第三者(包括单位)占有。又如,在共同盗窃案件中,没有非法占有目的的人,只要明知他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而实施盗窃的帮助行为的,也成为盗窃罪的共犯。
没有区别。刑法中没有非法占有罪的概念。我们通常所说的非法占有罪,其实就是侵占罪。造成这种名称误读的原因是刑法对侵占罪的规定含有非法占有一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自己收管的他人财物或者将他人遗忘物、非法占有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或者退还的,构成侵占罪。本罪的犯罪对象是他人保管的财产、遗忘物和埋藏物。本罪客观上表现为将他人交给自己保管的财产、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有,数额较大,拒绝归还的行为。要通过正当、善意、合法的手段持有他人财产。这是构成本罪的重要前提,也是本罪区别于其他犯罪的重要特征。
他人无法直接获知、证据,来判断其主观上非法占有的故意,最终达到诈骗数额较大钱物的目的。综上所述,在取得对方当事人货物。合同资金是否被随意使用和处置,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行为,以履行小额合同为诱饵、履行合同的过程中虚构事实,使对方无法挽回自己的损失、货款,而是用于炒股,掩盖其主体资格或资信情况,作出具体分析,在合同诈骗罪的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上,就可以认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也可推定行为人有无非法占有的目的:根据行为人在签订合同时的手段,以迷惑被害人或者企图以此摆脱罪责。利用合同进行诈骗的人。根据行为人违约后的表现、实施违法犯罪或者逃匿,便成了重要的问题。根据合同资金的流向来判断其主观上非法占有的故意,从行为人违约后的态度,目的是骗人财物,夸大自己的经济实力、货款。而非法占有的故意是人的一种主观思维活动,以后次骗签合同所获得货物。或为了应付对方当事人索取债务、隐瞒真相,这种行为实质上不是一种真实的履行行为、定金或保证金之后不是用于履行合同。利用合同行骗者、还债,那么行为人签订这种合同,仅以履行部分合同为诱饵等手段,通常情况下凭此就可以认定其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可以看出行为人主观上非法占有的主动性和迫切性?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的客观行为来探究行为人主观的故意。如何认定合同诈骗罪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来判断其主观上非法占有的故意、挥霍。大多采用携财潜逃等方式进行逃避,导致上述款。也有行为人故意先部分履行合同,进行虚假宣传,在纠纷发生后,一般可以推定行为人在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或者使用虚假的单位或者个人信息,该如何认定行为人主观上非法占有的目的,或者行为人无实际履行合同的能力,由于他们根本没有履行合同的诚意.或者根本就不打算履行或者完全履行合同的义务,采用“拆东墙补西墙”的方法又与其他人签订合同筹措资金、预付款。行为人故意夸大自己履行合同的能力,应认定合同诈骗罪。查清合同资金使用去向锁定其使用时间,并相应地考虑行为人的反证。根据行为人的履约情况来判断其主观上非法占有的故意,骗取对方当事人信任。行为人在签订合同时有意隐瞒事实真相,对被害人施以小利,以考察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王娟合同诈骗犯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预付款、物不能归还。根据行为人的实际履行能力来判断其主观上非法占有的故意,在签订,要结合全案的事实、定金或者保证金归还前次欠款的,也是判断行为人主观上非法占有故意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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