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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生活保障是指国家对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政府公告的最低生活标准的人口给予一定现金资助,以保证该家庭成员基本生活所需的社会保障制度。最低生活...
根据“保障基本生活与共享改革发展成果相结合,差异性设置与经济社会发展相结合,适度性提标与促进就业相结合,保障标准正常调整与物价上涨联动机制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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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应符合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健全低保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健全救助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健全低保标准与全国平均水平同步增长机制,逐步缩小城乡差距,区域差距。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应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从每年人均2900元提高到每年人均3360元。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从月人均450元提高至月人均500元。《河北省民政厅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指导标准的意见》(冀民〔2016〕106号)要求,特困人员的基本生活标准原则上是当地低保标准的1、3倍以上。护理标准由县(市、区)月最低工资标准的10%以上确定。1、农村贫困者的基本生活标准:农村低保标准×1、3,即3360元×1、3=4368元。一定是4380元,也就是365元。城市贫困者的基本生活标准:城市低保标准×1、3,即500元×1、3=650元/月。2、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要求,照料护理标准应当根据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和服务需求分类确定,体现差异性。因此,完全丧失生活自立能力的计划由最低工资标准的15%决定,部分丧失生活自立能力的计划由10%决定。最低工资标准按人社部门规定执行。(三)适用人群城乡特困救助供养对象无劳动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决定赡养、抚养、抚养义务人或其法定义务人没有履行义务能力的城乡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满16岁的未成年人。主要包括原农村五保对象、城镇三无对象和新申请的城乡特困供养对象。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能够维持当地农村居民全年基本生活所需的吃饭、穿衣、用水、用电等费用确定,并报一级地方人民政府备案后公布实施。随着当地生活必需品价格的变化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适时调整。
第九条国家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给予最低生活保障。第十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按照当地居民生活必需的费用确定、公布,并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动情况适时调整。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的认定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第十一条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信息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三)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第十二条对批准获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按月发给最低生活保障金。对获得最低生活保障后生活仍有困难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必要措施给予生活保障。第十三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人口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告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获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人口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定期核查。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人口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及时决定增发、减发或者停发最低生活保障金;决定停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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