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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劳动局印发《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市)劳动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人事局: 现将《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的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年七月三十一日 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的实施细则 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以下简称《探亲规定》以及国家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探亲范围和条件 (一)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有企业,其他城镇企业可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二)职工享受探亲待遇,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即:参加工作满一年及其以上的职工;同配偶不住在一起,同父亲和母亲都不住在一起;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团聚的。 (三)《探亲规定》所称的父母,包括自幼抚养职工长大的养父母;职工父母死亡或父亲死亡,母亲改嫁后,在16岁前的大部分时间,就受其供养,现仍与职工保持联系,并经公证机关证明,确属自幼抚养职工长大的亲属。不包括岳父母、公婆。 (四)《探亲规定》所称的“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是指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在家居住一夜和休息半个白天。具体办法可由各区县(自治县、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当地的交通状况、路程远近的实际情况确定。 (五)双职工都具备每4年探望父母条件的,男方探望父母时,女方可一同探望公婆;女方探望父母时,男方可一同探望岳父母。但在改探望公婆或岳父母后,本四年内不再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六)职工的父亲或母亲和职工的配偶同居一地,一般是指同居住本市(近郊六区)、本县(远郊区、市)区域内的,或者虽跨县(区、市)居住,但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就应视为父亲或母亲和职工配偶同居一地。这类职工在按规定探望配偶时,能够同时探望父母,就不再享受每四年探望一次父母的待遇。 (七)职工父母分居两地,职工只要同其父、母中的一个居住在一起(是指能够利用公休假日团聚的),就不能再享受探望在外地的父亲或母亲的待遇。 (八)职工与养父母或亲生父母同居住在一起(是指能够利用公休假日团聚的),就不能再享受探望在外地的亲生父母或养父母的待遇。 (九)抚养职工长大的养父母已经死亡或离婚,职工可以享受每年探望一次父母的待遇。 (十)职工的配偶已经死亡或离婚,尚未再婚,如原与配偶同居一地的,在配偶死亡或离婚当年不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应从第二年开始,享受每年一次探望父母的待遇;如原系分居两地,当年未探望过配偶的,当年可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十一)双职工分别在两地工作,一方享有寒暑假或年休假的,应由享受假期待遇的一方,利用寒暑假或年休假回家探亲。如其休假期短于探亲规定的假期时,可按照探亲假期规定给予补足,另一方则不应再享受探亲待遇。但是,如果无休假制度一方,因工作流动性大,单位无力解决探亲家属宿舍的,或者享有休假的一方因工作需要不能离开以及其他特殊原因(如患病、女职工怀孕、生小孩等),利用休假探亲确有困难的,经其所在单位出据证明后,也可以允许无休假制度一方享受探亲待遇。 (十二)双职工分居两地,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团聚的,有一方享受探亲待遇,夫妇已经团聚,另一方就不能再享受探亲待遇。至于探亲假给哪一方,可由职工与单位领导商量确定。但不允许“双探”。 (十三)职工进入大专院校学习,学习时间在一年以上,学习期间由原单位照发工资的,如本人符合探亲条件,利用寒暑假回家探亲,可由原单位按规定报销其一次往返路费。学习期间停发工资的,不能享受探亲待遇。 (十四)已经退休、退职的人员,或者退休、退职后,又应聘重新工作超过一年以上的,不能享受探亲待遇。 (十五)职工出国工作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国家有回国探亲的具体规定,在国内的一方不应再享受出国探亲待遇,也不能改为享受每年探望一次父母的待遇。 (十六)双职工原在一起工作,其一方送到外地在职培训达一年以上,并还需继续学习一年以上的,应由本人利用学习假期到配偶所在地探望,准予报销一次往返路费。 (十七)双职工原在一起工作,以后一方借调到外地工作达一年以上,夫妻分居一年以上,并需继续借调的,可按规定享受探亲待遇。 (十八)新婚职工,夫妻分居两地,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在结婚的当年不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次年可以享受。 (十九)职工父母离婚,经法院判定,职工随父亲或母亲生活,现随其一起生活的父亲或母亲已经死亡,该职工可以按探亲规定探望在世的亲生母亲或父亲。 (二十)本市职工的配偶或父母在西藏工作,享受休假制度,可以利用休假期间回内地与配偶或父母团聚,因此,职工不再享受进藏探亲的待遇。 (二十一)见习生、实习生、试用人员,在见习、实习、试用期间,不能享受《探亲规定》的待遇。 二、探亲假期 (一)按照《探亲规定》,职工符合探望父母和配偶条件的,探望父母的假期,未婚职工每年给假一次,假期20天(如两年合并使用,假期为45天),已婚职工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20天;探望配偶的假期,每年给假一次,假期30天。另外,根据路程的实际需要给予探亲路程假。 (二)《探亲规定》的假期,包括公休假日(星期六、日)、法定假日(元旦、春节、五一、国庆)在内。 (三)已婚职工具备探望父母条件的,每四年给假一次,在这四年中的任何一年,经过单位领导批准即可探亲。 (四)职工在结婚的当年已经享受过探望父母待遇的,应从婚后的第二年起,每四年享受一次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待遇。 (五)职工的探亲假原则上应一次使用。如个别职工因特殊情况申请分期使用,在不影响生产和工作的前提下,可由单位领导酌情处理,但探亲假期不得超过规定的天数,路程假和住返路费的报销只限一次。 (六)已婚职工探望配偶,如有特殊情况,本人自愿两年探望一次,经本人申请,单位领导批准,可以两年合并探望一次,但假期为60天,路程假和往返路费的报销只限一次。 (七)享受探亲假的未婚职工,利用探亲假结婚,可按婚假规定的天数,另给婚假。 (八)女职工产假与探亲假可以合并使用,分别计算。 (九)职工在探亲假期间患病时,其病休天数仍作为享受探亲假计算,原规定的探亲天数不能顺延。如果职工在探亲假期已满,确因突然患急病、重病不能按期返回单位的,应及时向原单位请假,其延期返回的天数可根据医疗单位的证明,向所在单位申请,按照病假处理。但对其搞不正之风,徇私舞弊,无病找医院开假证明的,一经查实,应作旷工处理。 (十)职工在探亲途中,如遇塌方、洪水、车祸等意外情况,造成交通停顿,在持有当地交通部门证明,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后,其超假日期可以算作探亲路程假期。但往返途中因转车、候车延误的时间,不算路程假,应作事假处理。 (十一)职工采取集中公休假日的办法回家团聚的时间,已经达到探亲天数的,如属于企业根据生产、工作需要,规定实行公休假日集中休息制度,职工在此期间与配偶或父母团聚了的,只要他们符合探亲条件,仍可享受探亲待遇;但如自行集中公休假日或以倒班、调休等办法连续休息的职工,在当年回家与配偶或父母团聚的时间累计达到探亲的天数的,则不应再享受探亲待遇。 (十二)各单位要按照《探亲规定》的精神,合理、均衡地安排职工探亲的假期,务求做到不妨碍生产和工作的正常进行。职工应严格遵守《探亲规定》,服从组织上的统一安排。 (十三)各单位对职工探亲要建立严格的审批、登记、请假、销假制度。对无故超假的,要按旷工处理。 三、探亲假期的工资和路费 (一)职工探亲假期间(包括路程假)的本人工资照发。 (二)职工探亲路费的报销,按照财政部[1981]财事字第113号《关于职工探亲路费的规定》执行。 (三)实行计件工资制的职工的探亲假工资,本人评定了等级工资的,按照计时工资标准发给;没有评定等级工资的,按照探亲前三个月的本人平均工资或正常生产期间本人的平均工资计算发给。实行提成工资制的职工,亦按上述规定的原则办理。 (四)双职工都具备每四年探望一次父母条件的,男方探望父母时,女方可一同探望公婆;女方探望父母时,男方可一同探望岳父母,其路费报销原则上可按以下办法报销:双职工在同一个单位工作的,同去一地的往返路费,报销其超过本人工资30%以上的部分。但不得只选择远距离而不去近距离的探望地点。各单位在给假和报销探亲路费时,要严格掌握探亲地点和远近平衡(即以两个四年平衡计算,例如:男方父母居住在北京市,女方父母家居武汉市,第一个四年女方可随同男方去北京市探望公婆,第二个四年男方可随同女方去武汉市探望岳父母,不能只选择北京作为探亲地点);如双职工不是在同一个单位工作的,则可按各自应探望自己父母的路程计算报销路费。 (五)职工探望的父母分居两地,报销探亲路费时,如两地为顺路同方向的,可准予报销较远一地探望父亲或母亲的路费;如两地不顺路不同方向的,可报销他们实际去探望父亲或母亲一地的路费。 (六)职工同父母亲、配偶分居三地,又顺路同方向的,探望父母和配偶的假期可合并使用,并按较远一地给予路程假,但在报销路费时,应区别不同情况报销。例如:职工在重庆市主城区工作,配偶在黔江县,父母住秀山县,重庆市主城区至黔江县的往返路费全部报销,黔江县至秀山县的往返路费,只报销其超过本人工资30%以上的部分。如果父母住在黔江县,配偶住在秀山县,其重庆市主城区至秀山县的往返路费可全部报销。 (七)享受探望父母待遇的未婚职工,利用探亲假期,前往未婚夫(妻)或他(她)们的父母所在地结婚时,可以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并按其各方原来探望父母时所需的路费给予报销,超过部分本人自理。 (八)父母有多子女,其居住地点不固定,职工探望父母的路费和路程假计算应以父母常住户口的地点为准,给予路程假和报销其按规定应报的往返路费。如探望父母实际去的地点,近于父母常住户口地点的,则应按实际去的地方报销路费;反之,超过父母常住户口地点的路费,应由个人负担。和父母亲同一居住地(常住户口)的子女,不再享受探望父母待遇。 (九)符合四年一次探望父母条件的职工,病休在六个月以上,其在报销探亲往返路费时,应按超过病假工资30%的部分报销路费。 四、其他 (一)符合探望配偶或父母条件的职工,因工作需要在当年或本四年内不能探望配偶或父母时,经单位领导同意后,其不实行探亲制度的配偶或父母,可以到职工工作地点探亲,职工所在单位应按规定报销其一人的往返路费。职工本人当年或本四年内则不应再享受探亲待遇。 (二)职工具有探望父母、配偶条件的,由于长期病休在家、因公派驻外地等其他各种原因,当年或本四年中与父母团聚累计满20天,与配偶团聚当年累计满30天的,在当年(指未婚探望父母、已婚探望配偶)或本四年中(指已婚探父母)就不能再享受探亲待遇,但可分别按探亲的有关规定报销一次往返路费(因公已报销出差费的不再报销),对因请事假回家团聚扣了工资的,可以补发。 (三)职工配偶是部队干部的,部队干部一方在已经利用年休假假期探亲后,如果职工一方当年又要求再到部队探亲的,经所在单位领导批准,可给予一次探亲假,假期内的工资照发,但探亲往返所需路费,由职工本人自理。如果部队干部一方因工作需要当年不能利用年休假期到职工一方探亲的,经部队团以上单位证明,职工一方可以享受《探亲规定》的待遇。 (四)各单位中因犯罪在服刑期间的人员不享受探亲假待遇。但如上述人员的配偶是职工,具有探亲条件的,在征得上述人员所在单位同意后,可准许其职工一方享受探亲待遇。 (五)符合探亲条件的职工,在父母去世的当年未享受探亲待遇的,在请假回家料理丧事时,可以按探亲待遇处理。不符合探亲条件,或者虽符合探亲条件,但当年已享受过探亲待遇的职工,在请假去料理父母丧事时,不能按探亲待遇处理。 (六)参加工作满一年的职工,其配偶和父母均已死亡,又未重新结婚的,如果家中(或寄养在外地)的未成年子女系由职工本人抚养,而又不能利用公休假日、节假日和轮休假日团聚的,各单位可参照探亲规定的精神,作特殊照顾处理,给予探亲待遇,假期每年为20天,并报销往返路费。 (七)符合探亲条件的职工病休半年以上(包括矽休病人),在不影响对疾病治疗的情况下,可享受探亲待遇。但探亲假期的工资,仍应按病伤假期间领取的病假工资标准支付。如已在家休息,并与配偶或父母居住在一起的,则不应再享受探亲待遇,也不能每年报销一次往返路费。 (八)职工旷工累计超过探亲规定天数的,取消其当年应享受的探亲假待遇。 (九)职工本人在受开除留用察看或劳动教养处分期间不享受探亲待遇。 (十)职工被判刑监外执行而在原单位劳动的,不享受探亲待遇。
1、为进一步加强企业规范管理,营建高效、有序的工作环境,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2、本条例适用于所有被本公司聘用的在岗员工和与本公司有劳动合同关系的员工。3、认真执行考勤制度是每个员工的职责和义务。每个员工都必须自觉遵守考勤制度,按时上下班,不迟到、不早退、不无故缺勤。4、行政部负责考勤工作,严肃认真贯彻执行考勤制度。第二章作息时间5、公司实行6天工作制,每周享受1天公休假(单休)。6、3月1日----11月30日工作时间:8:00~11:30,12:30~17:00。12月1日----2月30日工作时间:8:3012:00—17:007、每周末各部门须安排满足正常工作所须的值班人员,并安排好值班人员的调休。第三章考勤办法8、公司根据具体情况采取打卡或签到方法进行考勤,每个员工应主动配合,缺勤员工须提前办理相关手续,否则视为旷工。9、打卡制度9.1公司副总经理级(含)以上人员和出差人员可免打卡或签到,其他人员因特殊情况免打卡或签到由总经理批准;但请假管理仍按考勤管理制度执行。9.2应打卡部门的部门经理(含)以下员工一律实行上下班打卡或签到制度。9.3员工考勤不得作假,一经发现,每次分别给予作假者旷工1天处理。10.考勤异常10.1员工须先到公司打卡或签到后,方能外出办理各项业务,特殊情况需经主管领导签卡批准,不办理批准手续者,按迟到或旷工处理。10.2打卡员工调休、忘打卡、上班时间需短时间外出办理、或因工作原因不能回来打卡一律在行政部领取、填写《员工考勤异常登记卡》,经上级主管签字确认后报行政部备案,否则按旷工处理。10.3员工因公出差,不能当天返回的,应于出差前凭《出差申请单》到行政部填写《员工考勤异常登记卡》备案,出差返回后主动到行政部销差,否则视为旷工。10.4员工除公司规定的有薪假,只要出现迟到、早退、脱岗、请假等情况,按额扣发工资。10.5如有月底最后一个工作日未能按时打卡,可以在次月第一个工作日内进行补签。11.签卡审批11.1部门副经理级以下员工由公司各部门经理或部门负责人签卡;11.2部门副经理级以上员工由总经理签卡。12.迟到、早退和脱岗12.1上班迟到15分钟打卡即视为迟到,下班提前1分钟打卡视为早退。12.2无故迟到早退半小时以上,扣发工资20元,超过一小时的扣发工资50元。12.3一个工作日内,无故迟到早退一小时以上,又未以任何形式办理相关请假手续的,视为旷工半天。四小时以上,视为旷工一天。12.4一个工作内出现无故离岗20分钟以上即为脱岗,每发现一次视为旷工一天。12.5行政部根据当月考勤原始凭据填写月度考勤报表,对所涉及到员工入、离职、晋升、转正等人事异常的详细日期、薪资级别等进行备注,成为薪资计发的重要依据;12.6行政部将不定期组织相关人员检查各部门打卡、出勤情况,如发现异常情况应知会相关人员,及时处理。第四章公假及法定假日放假规定13.本条例中界定的公假指员工在工作时间因公外出或公司派出参加短期培训。14.公司员工在国家法定节日(元旦、春节、劳动节、国庆节等)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休假,具体如下:节日假期适用范围元旦一月一日全体员工春节农历正月初一、二、三全体员工劳动节五月一日——五月三日全体员工国庆节十月一日——十月三日全体员工妇女节三月八日(半天)全体女员工15.全体员工放假的法定节日,适逢公假,应当在工作日补假。部分员工放假的法定节日,适逢公假,则不补假。16.公假、法定节日期间,工资照发。17.公假、法定节日期间员工如需加班,按国家规定计发加班工资。18.员工可以请无薪事假,原则上连续事假不可超过5天。19.员工请休事假须提前申请,部门负责人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审批并呈报行政部备案。20.员工事假工资扣发标准:月事假三天内扣发工资额=(基本薪资职务津贴岗位津贴绩效工资)/26×本月累计事假天数;事假三天以上的,超出天数扣发工资额=(基本工资职务津贴岗位津贴绩效工资)/21.95×(本月累计事假天数)21.旷工工资扣发标准21.1旷工半天(含)以下者,扣发工资50元;21.2旷工1—3天,扣发工资200元,记警告处分一次。21.3旷工4—7天,扣发工资200元,并处降级降职,严重者劝退辞退;21.4一年累计旷工15天的,作开除处理。22.如果发生员工旷工或未办理任何手续不上班的,部门经理必须引起足够重视进行跟踪并向总经理汇报。无正当理由经常旷工,经批准教育无效,公司有权作除名或辞退处理。第六章病假处理方法23.员工患病、非因公负伤,需要停止工作治疗、修养者,可请病假,员工请病假提供医院相关证明,否则按事假处理;员工持副总经理(含)以上人员签发的病假特批准,可不出具医院病假证明请休病假。24.员工请病假如因特殊情况不能事先办理请假手续,最迟应于上班后一小时内电话通知部门负责人,并在返岗
本市实行生活垃圾处理社会监督员制度。市和区、县市政市容行政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开选择一定数量的生活垃圾处理社会监督员,参与生活垃圾集中处理设施的监督管理工作。社会监督员中应当有周边居民代表。社会监督员有权监督生活垃圾集中处理设施运行,进入相关场所,了解污染控制的措施及实施情况,查阅环境监测数据,并遵守相关安全管理规范。运行管理单位应当予以配合、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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