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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对失信被执行人限制其高消费。被限制高消费后,不得有以下以其财产支付费用的行为:(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
存在如下情形之一,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期限一般为二年。(1)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2)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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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限制多久才可以永久消除,这我不清楚,但结案了名单,一般依当事人申请,受理申请后3-5个工作日可以删除。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执行部门可以对其进行信用惩戒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络、法院公告栏等其他方式予以公布向政府相关部门、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机构、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及行业协会等通报,供相关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对失信被执行人予以信用惩戒。 人民法院还可以对失信被执行人限制其高消费。被限制高消费后,不得有以下以其财产支付费用的行为:(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六)旅游、度假;(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九)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高消费行为。 失信被执行人违反限制高消费令进行消费的行为属于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行为,经查证属实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予以拘留、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个工作日,具体如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不值得信赖的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删除不值得信赖的信息:(一)被执行人已经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者人民法院已经执行的;(二)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的;(三)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删除不值得信赖信息,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的;(四)执行程序终止后,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财产两次以上,未发现可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人未提供有效财产线索的;(五)因审判监督或者破产程序,人民法院裁定暂停执行不值得信赖的执行人;(六)人民法院依法裁定不予执行的;(七)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终止执行的。有纳入期限的,不适用前款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期限届满后三个工作日内删除失信信息。根据本条第一款的规定,被执行人有本条第一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将其重新列入不可信执行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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