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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所有人申请船舶所有权登记,应当向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交验足以证明其合法身份的文件,并提供有关船舶技术资料和船舶所有权取得的证明文件的正文、副本。就购买取得的船舶申请船舶所有权登记的,应当提供下列文件:(一)购船发票或者船舶的和交接文件;(二)原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出具的船舶所有权登记注销证明书;(三)未进行抵押的证明文件或者抵押权人同意被抵押船舶转让他人的文件。就新造船舶申请船舶所有权登记的,应当提供船舶建造合同和交接文件。但是,就建造中的船舶申请船舶所有权登记的,仅需提供船舶建造合同;就自造自用船舶申请船舶所有权登记的,应当提供足以证明其所有权取得的文件。就因继承、赠与、依法拍卖以及判决取得的船舶申请船舶所有权登记的,应当提供具有相应法律效力的船舶所有权取得的证明文件。船舶港船舶登记机关应当对船舶所有权登记申请进行审查核实;对符合规定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日内向船舶所有人颁发船舶所在权登记证书,授予船舶登记号码,并在船舶登记簿中载明下列事项:(一)船舶名称、船舶呼号;(二)船籍港和登记号码、登记标志;(三)船舶所有人的名称、地址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四)船舶所有权的取得方式和取得日期;(五)船舶所有权登记日期;(六)船舶建造商名称、建造日期和建造地点;(七)船舶价值、船体材料和船舶主要技术数据;(八)船舶的曾用名、原船籍港以及原船舶登记的注销或者中止的日期;(九)船舶为数人共有的,还应当载明船舶共有人的共有情况;(十)船舶所有人不实际使用和控制船舶的,还应当载明光船承租人或者船舶经营人的名称、地址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十一)船舶已设定抵押权的,还应当载明船舶抵押权的设定情况。船舶登记机关对不符合规定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日内书面通知船舶所有人。
船舶所有人申请船舶所有权登记,应当向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交验足以证明其合法身份的文件,并提供有关船舶技术资料和船舶所有权取得的证明文件的正文、副本。就购买取得的船舶申请船舶所有权登记的,应当提供下列文件:(一)购船发票或者船舶的和交接文件;(二)原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出具的船舶所有权登记注销证明书;(三)未进行抵押的证明文件或者抵押权人同意被抵押船舶转让他人的文件。就新造船舶申请船舶所有权登记的,应当提供船舶建造合同和交接文件。但是,就建造中的船舶申请船舶所有权登记的,仅需提供船舶建造合同;就自造自用船舶申请船舶所有权登记的,应当提供足以证明其所有权取得的文件。就因继承、赠与、依法拍卖以及判决取得的船舶申请船舶所有权登记的,应当提供具有相应法律效力的船舶所有权取得的证明文件。船舶港船舶登记机关应当对船舶所有权登记申请进行审查核实;对符合规定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日内向船舶所有人颁发船舶所在权登记证书,授予船舶登记号码,并在船舶登记簿中载明下列事项:(一)船舶名称、船舶呼号;(二)船籍港和登记号码、登记标志;(三)船舶所有人的名称、地址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四)船舶所有权的取得方式和取得日期;(五)船舶所有权登记日期;(六)船舶建造商名称、建造日期和建造地点;(七)船舶价值、船体材料和船舶主要技术数据;(八)船舶的曾用名、原船籍港以及原船舶登记的注销或者中止的日期;(九)船舶为数人共有的,还应当载明船舶共有人的共有情况;(十)船舶所有人不实际使用和控制船舶的,还应当载明光船承租人或者船舶经营人的名称、地址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十一)船舶已设定抵押权的,还应当载明船舶抵押权的设定情况。船舶登记机关对不符合规定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日内书面通知船舶所有人。
船舶所有者申请船舶所有权登记,必须向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提交证明其合法身份的文件,提供船舶技术资料和船舶所有权取得的证明文件的正文、复印件。关于购买取得的船舶申请船舶所有权登记的,应提供以下文件:(1)购买船舶收据或船舶买卖合同和交接文件(2)原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发行的船舶所有权登记取消证明书(3)未进行抵押的证明书或抵押权人同意被抵押船舶转让他人的文件。对于新造船舶申请船舶股权登记的,应提供船舶建设合同和交接文件。但是,在建设中的船舶申请船舶所有权登记的情况下,只需提供船舶建设合同的自营船舶申请船舶所有权登记的情况下,必须提供足够证明所有权获得的文件。继承、赠与、依法拍卖、法院判决取得的船舶申请登记船舶所有权时,应提供具有相应法律效力的船舶所有权取得的证明文件。船舶港船舶登记机关应审核船舶所有权登记申请,符合规定的,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7天内向船舶所有者发行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授予船舶登记号码,并在船舶登记簿上明确记载以下事项(1)船舶所有权的取得方式和取得日期(5)船舶所有权登记号码(6)船舶港和登记号码、登记号码(3)船舶所有者的名称、地址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名称(4)船舶所有权的取得方式和取得日期(5)船舶所有权登记日期(6)船舶所有者的建设者的名称、建筑日期和建设场所的场所的价格(7)、设置场所的法定代表和设置的船舶所有者的数据和所有者的中止日期限(10名称)。船舶登记机关不符合规定的,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7天内书面通知船舶所有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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