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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电子病历应用管理规范(试行)》第二十三条,依法需要封存电子病历时,应当在医疗机构或者其委托代理人、患者或者其代理人双方共同在场的情况下...
根据《电子病历应用管理规范(试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封存的电子病历复制件应当满足以下技术条件及要求: (一)储存于独立可靠的存储介质,并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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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由病人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医院的医政科或病案室直接要求封存病历。其他人代为要求封存的,可以持病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和封存病例的授权委托书。如果病人已经死亡,病人亲属持病人的死亡医学证明、身份证明和户籍证明即可。封存病历应当在信封的三条缝都贴上封条,在封条上签字或手印并注明封存日期、内容和页数。封存后的病历资料可以是复印件,由医疗机构保管。
1、可以直接到医方医务科(或医疗部)申请复印和封存病例,不需到其它什么部门申请。 2、可以由患者本人带身份证或近亲属带身份证、户口本等其他证明近亲属身份的材料,前往医务科申请复印、封存病历。 3、你们可复印的病历为客观病历,包括:门诊病历、住院病历、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体检报告、医检资料、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报告、护理记录、出院小结。 4、封存病历时你方代表需在场,共同检视封存所有主、客观病历。
根据《电子病历应用管理规范(试行)》第19条之规定,门(急)诊电子病历由医疗机构保管的,保存时间自患者最后一次就诊之日起不少于15年;住院电子病历保存时间自患者最后一次出院之日起不少于30年。但是实践中有时会遇到医疗机构电子病历系统更换、升级等情形,可能导致电子数据存在异常,建议一旦发生纠纷,尽快提取并固定电子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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