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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电子病历应用管理规范(试行)》第19条之规定,门(急)诊电子病历由医疗机构保管的,保存时间自患者最后一次就诊之日起不少于15年;住院电...
根据《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门(急)诊病历原则上由患者负责保管。医疗机构建有门(急)诊病历档案室或者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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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电子病历应用管理规范(试行)》第二十三条,依法需要封存电子病历时,应当在医疗机构或者其委托代理人、患者或者其代理人双方共同在场的情况下,对电子病历共同进行确认,并进行复制后封存。封存的电子病历复制件可以是电子版;也可以对打印的纸质版进行复印,并加盖病案管理章后进行封存。封存后电子病历的原件可以继续使用。电子病历尚未完成,需要封存时,可以对已完成的电子病历先行封存,当医务人员按照规定完成后,再对新完成部分进行封存。
根据《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门(急)诊病历原则上由患者负责保管。医疗机构建有门(急)诊病历档案室或者已建立门(急)诊电子病历的,经患者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同意,其门(急)诊病历可以由医疗机构负责保管。医疗机构的门诊病历的保存期不得少于十五年;住院病历由医疗机构负责保管。住院病历的保存期不得少于三十年。
根据《电子病历应用管理规范(试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封存的电子病历复制件应当满足以下技术条件及要求: (一)储存于独立可靠的存储介质,并由医患双方或双方代理人共同签封; (二)可在原系统内读取,但不可修改; (三)操作痕迹、操作时间、操作人员信息可查询、可追溯; (四)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条件及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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