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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用职权是行为人意识到自己在行使权力,不该用而用,该用而不用,因而超越职权而滥用职权的行为;而玩忽职守则为行为人意识到自己是履行职责,由于各...
两个罪名最大的区别在于主观方面,玩忽职守罪是过失,滥用职权罪是故意的。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滥用职权或超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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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玩忽职守罪是一种过失犯罪,即因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重大过失,一般是对自己的工作严重不负责任,从而给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了重大损失。从本罪的立案标准来看,要是玩忽职守造成的损害并没有达到规定的标准,则此时无法以玩忽职守罪来论处。
区别主要有: 1、行为性质的区别。滥用职权罪在客观方面的本质属性是对职权的“滥用”,玩忽职守罪在客观方面的本质属性是对职守的“玩忽”。 2、行为方式的区别。滥用职权罪主要表现为作为,玩忽职守罪多数表现为不作为。
滥用职权罪是1997年刑法修订后从玩忽职守罪中分离出来的新罪名。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滥用职权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超越职权,擅自决定、处理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简单说,玩忽职守表现为工作上的漫不经心、不负责任,而滥用职权表现为乱用权、胡作非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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