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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出售住满5年的经济适用房保障性质的住房。 2、出售未住满5年的经济适用房政策规定不允许按市场价格出售未住满5年的经济适用房,只能以不高于...
以下二手房不能买卖:(一)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但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二手房;(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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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已经住满5年的经济适用房对于已经住满5年的经济适用房,业主现在可以依照目前市场价格进行出售,但出售后业主需按房屋成交额的10%补交综合地价款。按市场价格出售已购经济适用住房的,需凭契税完税凭证、房屋所有权证、住房转让合同等证件到房屋所在地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办理交易、产权过户手续即可。例如:一套面积为95平方米,原购房价格为2650元/平方米的经济适用房,若按现市场价3600元/平方米进行出售,则需按3600×95×10%计算,补交34200元的综合地价款。出售提醒:按市场价格出售经济适用住房后不能再次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和其他保障性质的住房。2.尚未住满5年的经济适用房对于尚未住满5年的经济适用房,由于政策规定则不允许按市场价格出售。因此,确需出售此类经济适用房的业主,只能以不高于购买时的单价出售,并且只能出售给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条件的家庭或由政府相关部门收购。以原购房价出售已购经济适用房的,出售人需提供原住房买卖合同、住房转让合同等证件。若出售家庭符合条件可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以上价格来源于网络,
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不能购买的二手房如下: 土地使用权以出让方式取得的,不符合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条件; 二、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共有房地产; 5、权属有争议的; 六、未依法登记领取所有权证书的;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
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禁止二手房买卖的情形如下: 土地使用权以出让方式取得的,不符合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条件; 二、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共有房地产; 5、权属有争议的; 六、未依法登记领取所有权证书的;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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