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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对不安抗辩权制度做出了如下规定: 《合同法》“第六十八条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行使抗辩权的条件有: 1、存在有效的双务合同; 2、有履行顺序的,先履行一方未履行债务或者后履行一方可能丧失债务履行能力的; 3、没有先后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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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同履行中有哪些抗辩权 1、同时履行抗辩权。 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2、先履行抗辩权。 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示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3、不安抗辩权。 不安抗辩权的行使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为中止履行。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经营状部分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丧失商业信用;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第二阶段为解除合同。当事人依照上述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但是,不安抗辩权的行使是有一定条件和限制的。如无确切证扰证明对方零部件失履行能力而中止履行的,或者中止履行后,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而拒不恢复履行的,不安抗辩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二、什么条件下能行使不安抗辩权 1、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 不安抗辩权为双务合同的效力表现,其成立须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并且该两项债务存在对价关系。 2、后给付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 不安抗辩权制度保护先给付义务人是有条件的,只有在后给付义务人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害及先给付义务人的债权实现时,才能行使不安抗辩权。 所谓后给付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包括:其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谎称有履行能力的欺诈行为;其他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能力的情况。 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须发生在合同成立以后。如果在订立合同时即已经存在,先给付义务人若明知此情而仍然缔约,法律则无必要对其进行特别保护;若不知此情,则可以通过合同无效等制度解决。 3、有先后的履行顺序,享有不安抗辩权之人为先履行义务的当事人。 4、先履行义务人必须有充足的证据证明相对人无能力履行债务。 5、先履行一方的债务已经届满清偿期。 6、后履行义务未提供担保。
合同抗辩权包括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和不安履行抗辩权。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第五百二十六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1、同时履行抗辩权:合同当事人互负,没有相继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有权在对方履行前拒绝其履行要求。当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二、先履行抗辩权:当合同当事人互负债务时,有先后履行的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再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再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三、不安履行抗辩权:合同当事人一方应当先履行债务,但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停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3)失去商业信誉; (4)其他情形,如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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