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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法》第13条第2款规定:“在承包期内,经发包方同意,承包方可以转包所承包的土地、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也可以将农业承包合同的权...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应当经发包方同意,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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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经发包方同意;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应当报发包方备案。可见,根据法律规定,土地承包权转让,必须经过发包方同意。但是,未经发包方同意,是否必然导致转让合同无效?对此,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三条和第四十一条之规定,下列原因可以视为法定理由:1、是否符合平等、自愿和有偿原则;2、是否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3、转让的期限是否在承包合同的承包期之内;4、承包方必须有稳定的非农职业或者稳定的收入来源;5、受让方应当是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户;6、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上述六个方面的内容,都是发包方是否同意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的法定理由,除此之外的一切理由均可视为“无法定理由”。则即使发包方表示“不同意”,转让合同仍为有效。流萤给他派分0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经发包方同意;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应当报发包方备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承包方未经发包方同意,采取转让方式流转其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合同无效。 如果是转包,不需要经过发包方同意。
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经发包方同意,一般不需要乡政府参与。《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七条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经发包方同意;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应当报发包方备案。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一般包括以下条款:(一)双方当事人的姓名、住所;(二)流转土地的名称、坐落、面积、质量等级;(三)流转的期限和起止日期;(四)流转土地的用途;(五)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六)流转价款及支付方式;(七)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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