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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有以下程序: 1、介绍交通事故的基本情况; 二、宣读交通事故认定书; 3、分析当事人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和过错的严重程...
交通事故赔偿的调解程序(一)介绍交通事故的基本情况;(二)宣读交通事故认定书;(三)分析当事人过错导致交通事故的客观事实,对其进行教育;(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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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财产损失的肯定少不了赔偿,造成人员伤亡的,如果后果严重可能就不仅仅是赔偿那么简单了。但是责任具体如何承担,要根据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认定书来进行认定,如果交警部门无法认定,那么法院是可以进行认定的。我想你关注的点应该是赔偿的问题,而不是这些程序问题。关于到底如何赔偿,以及赔偿多少合适,对方的具体情况是什么样子的,适合和解吗?到底哪些情况适合和解,哪些情况不适合和解,什么时候和解最好!相关问题的详细解答,因为你提供的信息太少,很多关键信息无法确认,所以需要向你询问一些信息才能进一步确定。
1、告知道路交通事故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2、听取当事人各方的请求; 3、根据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的事实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确定当事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4、计算损害赔偿的数额,确定各方当事人各自承担的比例,人身损害赔偿的标准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执行,财产损失的修复费用、折价赔偿费用按照实际价值或者评估机构的评估结论计算; 5、确定赔偿履行方式及期限。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终止调解,并记录在案: (1)在调解期间有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 (2)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调解的; (3)一方当事人调解过程中退出调解的。
如何进行交通事故调停:为促进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提高事件质量和事件效率,使侵权行为当事人立即受到民事制裁,使受损当事人立即得到损害赔偿,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义务人,权利人一致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停损害赔偿,在收到交通事故认定书之日起10天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调停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必须调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期限为十天。(一)调停期限的开始日期。造成财产损失的,从确定损失之日起受伤的,从治疗结束之日起受伤的,从确定损失之日起受伤的人自愿放弃残疾评定的,从受伤的人书面证明之日起受伤的交通事故,从确定损失之日起。人死亡的,从规定的葬礼处理时间结束之日起。从被告知者收到通知的下一天开始计算。规定期限的最后一天是周日或其他法定假日,以假日的下一天为期限的最后一天,期限的最后一天的期限,以停止业务活动的工作时间为期限。(二)对于具备调停开始时间的交通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与当事人约定调停时间、场所,调停时间三天前通知当事人。当事人请求变更调解时间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其他当事人,并另行约定调解时间。(三)当事人申请超过法定时限或者对检验,鉴定结论,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交通事故处理(不调解)通知书”,说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调解的理由和依据,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调解或者调解过程中放弃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终结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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