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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保险赔偿标准: 失业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按照本条例规定领取失业保险金,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一)用人...
一、失业保险领取待遇 (1)领取失业保险金。 (2)如果患病或生育,到指定的医院就诊,可以按规定申请70%的医疗费补贴。 (3)失业人员在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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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为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70%至90%。具体标准为: (1)、累计缴费时间不满5年的,按最低工资标准的70%发放; (2)、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满10年的,按最低工资标准的75%发放; (3)、累计缴费时间满10年不满15年的,按最低工资标准的80%发放。 (4)、累计缴费时间满15年不满20年的,按最低工资标准的85%发放; (5)、累计缴费时间满20年以上,按最低工资标准的90%发放; (6)、从第13个月起,失业保险金一律按最低工资标准的70%发放。
失业保险赔偿标准根据失业保险规定,失业保险待遇第二十一条,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按照本规定领取失业保险金,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1)用人单位和本人已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一年;(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3)已按法定程序办理失业登记的;(4)有求职要求,愿意接受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的。第二十二条失业人员每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标准,由设区的市按照省人民政府确定的企业最低工资的70%至80%确定。第二十三条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期限(以下简称享受待遇期限),按照本人及其失业前所在单位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时间(以下简称缴费时间)确定:(1)缴费时间不满一年的,不领取失业保险金;(2)缴费时间满一年的,领取失业保险待遇的最长期限不超过八个月的,每年不超过八个月的,每年不超过八个月不超过八个月。
失业保险是指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支付给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费,是对失业人员失业期间工资收入的临时补偿,旨在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需求。依法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失业保险金。《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失业保险待遇第二十一条,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按照本条例领取失业保险金,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一)用人单位和本人已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一年的;(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三)依法办理失业登记的;(四)有求职要求,愿意接受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的。第二十二条失业人员每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标准,由省人民政府确定的企业最低工资的70%至80%确定。第二十三条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期限(以下简称待遇期限),根据本人及其失业前单位缴纳失业保险费的累计时间(以下简称缴费时间)确定:(一)缴费时间不满一年的,不领取失业保险金;(二)缴费时间满一年的,领取两个月的失业保险金;(三)缴费时间一年以上的,每八个月增加一个月的失业保险金。余额超过四个月不满八个月的,按八个月计算,但享受待遇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四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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