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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保险赔偿标准: 失业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按照本条例规定领取失业保险金,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一)用人...
失业保险金标准的计算失业人员第1个月至第12个月领取的失业保险金标准,按照所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年限确定;第13个月至第24个月领取的失业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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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保险赔偿标准根据失业保险规定,失业保险待遇第二十一条,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按照本规定领取失业保险金,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1)用人单位和本人已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一年;(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3)已按法定程序办理失业登记的;(4)有求职要求,愿意接受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的。第二十二条失业人员每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标准,由设区的市按照省人民政府确定的企业最低工资的70%至80%确定。第二十三条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期限(以下简称享受待遇期限),按照本人及其失业前所在单位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时间(以下简称缴费时间)确定:(1)缴费时间不满一年的,不领取失业保险金;(2)缴费时间满一年的,领取失业保险待遇的最长期限不超过八个月的,每年不超过八个月的,每年不超过八个月不超过八个月。
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为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70%至90%。具体标准为: (1)、累计缴费时间不满5年的,按最低工资标准的70%发放; (2)、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满10年的,按最低工资标准的75%发放; (3)、累计缴费时间满10年不满15年的,按最低工资标准的80%发放。 (4)、累计缴费时间满15年不满20年的,按最低工资标准的85%发放; (5)、累计缴费时间满20年以上,按最低工资标准的90%发放; (6)、从第13个月起,失业保险金一律按最低工资标准的70%发放。
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失业保险待遇第二十一条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按照本条例规定领取失业保险金,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一)用人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依法定程序办理失业登记的; (四)有求职要求,愿意接受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的。 第二十二条失业人员每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标准,由设区的市根据省人民政府确定的企业最低工资的百分之七十至百分之八十确定。 第二十三条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期限(以下称享受待遇期限),根据本人及其失业前所在单位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时间(以下称缴费时间)确定: (一)缴费时间不满一年的,不领取失业保险金; (二)缴费时间满一年的,领取二个月失业保险金; (三)缴费时间一年以上的,一年以上的部分,每满八个月增发一个月失业保险金,余数超过四个月不满八个月的,按照八个月计算,但享受待遇期限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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