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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一年不足五年的,十二个月;累计缴费满五年不足十年的,十八个月;累计缴费十年以上的,二十四个月。重新就业...
依据其档案记载和当地政府有关规定核定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及标准。相关法规:根据《失业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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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根据其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时间确定。每个地方的标准的标准都不大相同。 2、比如在重庆,累计缴费时间满三年不足四年的为九个月;累计缴费时间满四年不足五年的为十二个月;累计缴费时间满五年不足七年的为十五个月;累计缴费时间满七年的为十六个月。以后累计缴费时间每增加一年,领取期限增加一个月,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失业人员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其缴费的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未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最长期限根据实际缴费年限而定。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一年不足五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二个月;累计缴费满五年不足十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八个月;累计缴费十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社会保险法》第五十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十五日内告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最长期限根据实际缴费年限而定。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一年不足五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二个月;累计缴费满五年不足十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八个月;累计缴费十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社会保险法》第五十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十五日内告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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