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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一年不足五年的,十二个月;累计缴费满五年不足十年的,十八个月;累计缴费十年以上的,二十四个月。重新就业...
根据《失业保险条例》的规定,领取失业保险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失业保险条例》:第十七条 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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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者失业前所属公司和本人按规定累计支付时间不足1年不足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累计支付时间不足5年不足10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累计支付时间在10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上次失业应领取的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最长期限根据实际缴费年限而定。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一年不足五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二个月;累计缴费满五年不足十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八个月;累计缴费十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社会保险法》第五十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十五日内告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领取时间为:(1)累计缴费时间为一年不到两年的(领取)为三个月;(二)累计缴费时间为两年不到三年的六个月;(三)累计缴费时间满三年不足四年的为九个月;(4)累计缴费时间为四年不到五年的为十二个月;(五)累计缴费时间不足五年不足七年的为十五个月;累计缴费时间满七年的,为十六个月。累计缴费时间每增加一年,领取期限增加一个月,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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