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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案件增长量大。近三年来,商品房预售纠纷一直保持高速增长的态势,案件数量居高不下,今年较去年更是有大幅增加。此类案件数量为638件,较前...
买卖合同纠纷属于民事纠纷,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开庭。开庭前要先查明当事人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纪律。开庭后,审判员或审判长宣布开庭,核对当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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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们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你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对方赔偿你实际损失等。 根据你目前提供的信息,可以通过这个方式解决,但到底这个方式是否行得通,我们还需要了解更多的资料才能确定。
2017年10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对诉讼时效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债务人获得诉讼时效抗辩权。在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内,权利人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就强制义务人履行所承担的义务。而在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之后,权利人行使请求权的,人民法院就不再予以保护。 值得注意的是,诉讼时效届满后,义务人虽可拒绝履行其义务,权利人请求权的行使仅发生障碍,权利本身及请求权并不消灭。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后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理后,如另一方当事人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且查明无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如果另一方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则视为其自动放弃该权利,法院不得依照职权主动适用诉讼时效,应当受理支持其诉讼请求。 综上,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的诉讼时效一般为三年。
民事起诉状原告:李XX,男、汉族,1972年9月17日生。住址:市西北湖小路XX号。电话:1361865XXXX。被告:陈XX,男、汉族,1960年8月4日生。住址:武汉市解放公园路XX号。电话:1354588XXXX。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履行向原告腾空并交付房屋之义务。 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46200元整以及从2011年12月23日起至实际交付房屋之日期间的违约金。 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于2011年10月9日通过经纪代理方xx置业武汉有限公司签订《存量房居间(买卖)合同》(以下简称合同),合同约定原告通过经纪代理方向被告购买位于武汉市江汉区xx墩街xx园综合楼X幢X号房屋一套,总价额为660000元整,原告已履行完毕合同约定之义务,并于2011年10月17日和2011年10月20日分别依法办理了《国有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但时至今日被告尚未履行向原告腾空并交付房屋之义务。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依据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特具状贵院,恳请判如所请。此致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具状人:2011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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