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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与商号权利冲突的判断标准有哪些

2021-08-03
我国在1999年国家工商管理局出台《关于解决商标与企业名称中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条规定:“商标中的文字和企业名称中的字号相同或者近似,使他人对市场主体及其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包括混淆的可能性),从而构成不正当竞争的,应当依法予以制止。该意见第五条规定:前条所指混淆主要包括: (一)将与他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注册为商标,引起相关公众对企业名称所有人与商标注册人的误认或者误解的;(二)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登记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引起相关公众对商标注册人与企业名称所有人的误认或者误解的”。由此可以看出商标与商号权利冲突以“混淆标准”为判决标准。防止混淆是传统商标保护的基本标准。商标的基本功能为区别产源,为使商标能够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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