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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一种重要形式,它是指承包者将剩余期限内的使用权一次性转让给新承包者的一种法律行为。《农村土...
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经发包方同意;采取转包、出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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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转包。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承包方与受让方达成流转意向后,以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承包方应当及时向发包方备案;以转让方式转让的,应当提前向发包人申请转让。
土地承包经营权就是公民集体对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由全民所有制或集体所有制单位使用的国有土地的承包经营权。该项权利的权利主体为公民或集体;权利客体为集体所有土地或国家所有由全民所有制单位或集体所有制单位使用的国有土地;权利内容由合同约定。
原告:XX,男,汉族,1987年4月8日出生,山东省国人县人,住址XX;身份证号XX。 被告:XX,男,汉族,56岁,山东省国人县人,住址XX。 被告:XX,男,汉族,54岁,山东省国人县人,住址XX。 第三人:山东省国人县歌手镇固态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山东省国人县歌手镇固态村; 负责人:XX;该村委会主任。 诉讼请求 (一)、判令被告对原告的承包地2.75亩停止侵权、排除妨碍,将该2.75亩交付给原告经营; (二)、判令两被告支付给原告侵权损失10000元; (三)、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1980年,本案第三人在本村村东路南处分给原告场地5.50亩,由原告一直经营使用。2007年,时任村主任的第一被告XX强行将该5.50亩场地中的2.75亩占用,并于2016年1月底租给第二被告XX,现第二被告XX又在该地块上用石头水泥违法圈占。上述侵权行为,经原告多次制止,两被告均不予停止,导致原告十年来无法对该2.75亩场地行使土地承包经营权,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第一被告XX非法占有原告承包的场地的行为系违法侵权行为,其将违法侵占的土地转租给第二被告XX的系无效行为;第二被告XX基于无效合同取得的权利也系无效行为,其圈占原告土地的行为对也构成侵权。为此,特将该纠纷诉至贵院,提出上述诉讼请求,请依法予以支持。 此致 山东省国人县人民法院 原告: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 附:(一)、本状副本三份、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二)、争议土地照片三张; (三)、相关证人证言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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