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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包土地承包经营权起诉书

2021-03-11
原告:XX,男,汉族,1987年4月8日出生,山东省国人县人,住址XX;身份证号XX。 被告:XX,男,汉族,56岁,山东省国人县人,住址XX。 被告:XX,男,汉族,54岁,山东省国人县人,住址XX。 第三人:山东省国人县歌手镇固态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山东省国人县歌手镇固态村; 负责人:XX;该村委会主任。 诉讼请求 (一)、判令被告对原告的承包地2.75亩停止侵权、排除妨碍,将该2.75亩交付给原告经营; (二)、判令两被告支付给原告侵权损失10000元; (三)、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1980年,本案第三人在本村村东路南处分给原告场地5.50亩,由原告一直经营使用。2007年,时任村主任的第一被告XX强行将该5.50亩场地中的2.75亩占用,并于2016年1月底租给第二被告XX,现第二被告XX又在该地块上用石头水泥违法圈占。上述侵权行为,经原告多次制止,两被告均不予停止,导致原告十年来无法对该2.75亩场地行使土地承包经营权,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第一被告XX非法占有原告承包的场地的行为系违法侵权行为,其将违法侵占的土地转租给第二被告XX的系无效行为;第二被告XX基于无效合同取得的权利也系无效行为,其圈占原告土地的行为对也构成侵权。为此,特将该纠纷诉至贵院,提出上述诉讼请求,请依法予以支持。 此致 山东省国人县人民法院 原告: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 附:(一)、本状副本三份、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二)、争议土地照片三张; (三)、相关证人证言一份。

相关法规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五条 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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