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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和对方协商解除。如果协商不一致,除非有法律规定的可以解除合同,否则不能单方面解除。根据法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房款和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将该房屋出售给第三人。
单方面解除房屋买卖合同:1、过分迟延交付房屋的。卖方迟延交付房屋,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买房人有权解除合同。 2、过分迟延产权过户。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或者《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之日起90日;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卖方的原因,导致买房人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买房人有权解除合同。
很遗憾,这个选择权在买方,而不在卖方,所以,你想解除买卖合同,就要有承担成交价20%的违约责任的准备,同时定金是肯定要返还的。但是,如果违约责任没有特别约定是惩罚性违约责任,那么一般是按补偿性违约责任考虑。补偿性违约责任应该你能理解,就是买方有多大的损失,违约方就承担多大的责任。所以,你在依法解除合同后(这个依法是指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解除买卖合同),你是应该承担违约责任,但在诉讼中你可以申请调减违约责任的承担,按照对方的损失实际承担,很多法院也会适当上浮30%。这样的话,如果房屋升值不大,你承担不到多少的违约责任。当然对方有权根据定金罚则要求你双倍返还定金,这个是法律允许的,也是你认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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