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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作出征收房屋的决定:(一)国防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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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一条规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向县级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六十二条也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其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和村内空闲地。 农村村民,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二十五条规定:“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并将批准征地机关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 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公告指定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用土地的和农民的意见。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用土地方案的实施。”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乡镇建设、农村村民。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年,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所以,乡镇政府及村级组织是没有批准征用农民土地的权利的。 第七十八条规定:“无权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不按照确定的用途批准用地的,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批准占用、征收土地的,其批准文件无效,对非法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应当收回,有关当事人拒不归还的,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非法批准征收、使用土地,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你们当地的做法是严重违反法律规定的。当地政府征地要有省级人民政府或者是国务院的批准征地的文件。征收土地必须严格依照l征地流程。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时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征地补偿的费用,必须及时足额发放到失地农民手中,是否按照先补偿,后拆迁的原则进行征地活动等等。如果政府征地没有按照上列标准,都是违法的。你们应当拿起法律的武器,来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
根据《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严格管理和防止非法征地的紧急通知》的规定,对违法征地、暴力征地等侵犯农民利益、造成群体性或恶性事件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追究责任。基层政府发现非法征地的,可以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告。问题严重,构成犯罪的,可以直接向当地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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