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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要看拍卖公告对此是否有限制,如果拍卖公告对此没有限制的话,已有车位的也可以参加竞拍。...
车位肯定是有产权的,只不过存在性质问题,再者是车位的个人产权证开不出,青岛就没几个小区的车位能开出证来。另外,一个重点就是车位归谁问题,人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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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住宅小区的停车位是作为配套设施用房纳入小区规划,同时报建、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的,停车位与住宅小区的主体建筑具有密不可分的主从关系,相对主题建筑来说,具有一定的附属性和非独立性。因而,住宅小区内部的停车位不能脱离小区住宅房屋而单独买卖。2、按照建设部住宅小区规划建设的有关规定,住宅小区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和公用配套设施的配建水平,必须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在住宅区建设一定数量的车位,规划部门是有明确规定的,开发商若不按规定建设停车位,其规划设计方案就不会得到批准。也就是说,规划部门要求开发商建设停车位的目的,就是保证住宅小区内的居民车辆有地方停放,再直接一点说,这些停车位是供住宅小区内的居民使用的。可见,住宅小区停车位具有规划性和专用性。即使开发商作为所有权人时,也无权因小区业主暂时无力购买或不需购买停车位而擅自将多余车位对外出售。
首先,地下停车场作为一种物业(建筑物)是需要进行管理运营、维护、保养的,这些,都需要费用。而停车场的业主(们)则共同分摊这些支出。至于某个业主的停车位是不是有收益,那纯粹是购买了该车位业主自己的事情。买黄金,特别是“纸黄金”,几乎没有“保有成本”,也就是说,保存黄金不需要什么成本。但购买物业(建筑物或部分建筑物),保有是需要很高的成本的。更高保有成本的东西有飞机、轮船等。即便不飞、不航行,也是需要大量金钱用于保养维护的。因此,资产所有人要为拥有资产而支付保有资产所必须的费用,是市场经济和财富社会必须有的基本理念。其次,没有卖出去的停车位的产权人是发展商自己,它也应该按照其剩下的停车位按比例分摊应该缴纳的地下车库的管理费。如果地下车库的业主共同决定,为了降低保有的维护、保养成本,临时关闭地下停车场,那是可以的。但要(停车场的)业主共同决定。你帖子中的费用不是因您的车停在某个地方而交纳的停车场地占用租金和管理(车辆)的费用,而是您拥有了一块停车场而产生的管理运营、维护、保养这个停车场应分摊的费用。和有没有车停在上面无关。而如果有车停在上面,您,作为停车场这一部分的主人,可以收取租金为收益.
买车交了定金签了合同能不买,不买一般应以定金承担违约赔偿责任。因特殊情况政策变化天然要素等导致不能签定生意合同的、对协议及补充协议内容未能达成合意而无法签约不归责于任何一方的,能退定金;卖方毁约的能退双倍定金,买方毁约的不退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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