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辞职即辞去职务,是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或劳动关系的行为。辞职一般有两种情形,一是依法立即解除劳动关系。如用人单位对职工有暴力或威胁行为强迫其劳动、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资等,职工可以随时向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要求;二是根据职工自己的选择,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劳动者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需要赔偿相关的费用,其他不需要赔偿。主要包括: (一)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 (二)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 (三)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四)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劳动法》第31条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视情况而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解除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三)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解除劳动合同的;(四)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解除劳动合同的;(五)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六)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终止劳动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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