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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办理房产抵押登记

2021-10-26
房产抵押登记一般包括抵押权设置的登记和抵押权实现后的登记两个环节。抵押权实现后的登记分为抵押权在债务按期履行时的注销登记,房地产权和折扣或出售,拍卖后的户籍登记,后者严格来说不是抵押登记,而是产权变更登记。抵押当事人应在房产抵押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到登记部门办理抵押登记。以无地固定物的土地使用权为抵押的,以发行土地使用证明书的管理部门为城市房地产或乡(町)、村企现场等建筑物为抵押的,以房地产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为抵押。办理抵押物登记,应当向登记部门提供下列文件或其复印件:(1)主合同及抵押合同;(2)抵押当事人的资格证明或法人资格证明;(3)《国有土地使用证》或《房屋所有权证》,共有的房屋须提交《房屋共有权证》和其他共有人同意抵押的证明;(4)以期权房屋作抵押的,须提交有效的预售(购)房屋合同;(5)有效的房地产评估报告;(6)上级机关批准其以房地产作抵押的证明。登记机关审查后,对合法的抵押予以登记,在权属证书上办理登记,核发载明抵押权的《他项权证》。《他项权证》由抵押权人领取及持有,经注记的权属证书发还抵押人保管。登记机关将相关材料复印件存档,登记材料允许查阅、复印或复印。

相关法规

根据《担保法》第44条规定:办理抵押物登记,应当向登记部门提供下列文件或者其复印件: (一)主合同和抵押合同; (二)抵押物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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