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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申请。 房地产抵押登记应当由房屋所有权人和抵押权人共同申请。《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规定:以共有的房地产抵押,抵押人应当事先征得其他共有的人的书面同意,即由共有人(包括所有权人为自然人时配偶间的共有)出具同意书。但是从实际工作中来看,如共有人不到场,登记机关很难确定这类同意书的真实性。因而,在很多城市,实际的做法是要求共有人共同申请登记,这是一种较好的方法。 2、登记时当事人要提交的要件。 按提保法的规定,办理抵押物登记,应当向登记部门提供的文件(或复印件)为两项:一是主合同和抵押合同,二是抵押物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书。在《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的规定中,应提供的文件中册去了主合同,但增加了“可以证明抵押人有权设定抵押权的文件与证明材料”以及可以证明抵押房地产价值的资料”。在其后颁发的《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规定:应提供的文件为房屋权属证书和设定抵押权的合同书及相关的证明文件。2000年,建设部在《简化房地产交易与房屋权属登记程序的指导意见》中规定:对房地产抵押登记的必要收件是房地产抵押合同、房屋权属证书和土地使用权证书或用地证明。
①房地产抵押登记申请书 ②抵押当事人的身份证明或法人资格证明 ③抵押合同 ④《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地产证》 ⑤可以证明抵押人有权设定抵押权的文件与证明材料 ⑥可以证明抵押房地产价值的资料 ⑦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
房产抵押贷款是指借款人以新购商品住房抵押,贷款银行为借款人提供一揽子资金服务,满足其购买住房、车位、大额耐用消费品、汽车和住房装修等多种需求的人民币贷款。 房产抵押贷款的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0年;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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