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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在孕期或者哺乳期不适应原工作岗位的,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调整该期间的工作岗位或者改善相应的工作条件。用人单位可以调整怀孕女职工的工作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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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直气壮去上班,用人单位不敢辞退你。也不会把你调到其他地方去工作。因为调动工作是劳动合同的变更,如果不按《劳动合同法》第35条规定与你协商一致,签订变更劳动合同的话是无效的。如果强行调你,你可以拒绝,也可以申请劳动仲裁。《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2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4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7条、《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5条都有用人单位不得在孕、产、哺三期解除或终止女职工的劳动合同及降低工资的规定。如果用人单位违法强行解除劳动合同,你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至孩子满周岁之日,且照常支付工资。
个人觉得单位的做法并无不妥之处。首先,在女方怀孕期间,单位并未解除合同,而是更换岗位,法律并没有规定单位在员工怀孕期间不可调换工作岗位其次,‘第二十五条任何单位均应根据妇女的特点,依法保护妇女在工作和劳动时的安全和健康,不得安排不适合妇女从事的工作和劳动。妇女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受特殊保护。’单位完全有理由相信女方在怀孕期间不再适合从事原工作而为期更换工作岗位。所以要将此事提高到违反了《妇女权益保障法》似乎还达不到。
根据劳动法地40、41、42条的规定,单位不能解除劳动合同,你可以要求调换岗位。还有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女职工在怀孕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劳动时间;对不能胜任原劳动的,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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