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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
保险公司自收到被保险人提供的证明和资料之日起5日内,对是否属于保险责任作出核定,并将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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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残鉴定的适用范围包括交通事故伤残、工伤事故伤残、意外伤害伤残。一般由司法部门(比如交警队、派出所、法院)委托伤残鉴定机构做相应的鉴定。 不同的伤残鉴定申请的鉴定时间也不同。 (一)交通事故伤残 交通事故伤残指因道路交通事故损伤所致的人体残疾。包括:精神的、生理功能的和解剖结构的异常及其导致的生活、工作和社会活动能力不同程度丧失。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伤残状况,将受伤人员伤残程度划分为10级,从第I级(100%)到第X级(10%),每级相差10%. 根据公安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37条规定,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事故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尸体检验应当在死亡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对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后需要检验、鉴定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对精神病的鉴定,应当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 第38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检验、鉴定机构约定检验、鉴定完成的期限,约定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十日。超过二十日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 第42条规定,检验、鉴定机构应当在约定或者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检验、鉴定,并出具书面检验、鉴定报告,由检验、鉴定人签名并加盖机构印章。 第43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检验、鉴定报告之日起二日内,将检验、鉴定报告复印件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对检验、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送达之日起三日内申请重新检验、鉴定,经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后,进行重新检验、鉴定。重新检验、鉴定应当另行委托检验、鉴定机构或者由原检验、鉴定机构另行指派鉴定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重新检验、鉴定报告之日起二日内,将重新检验、鉴定报告复印件送达当事人。重新检验、鉴定以一次为限。 (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39条的规定,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之日起10日内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符合本条例规定,予以受理,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自作出受理决定之日起5日内将有关材料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小编提醒,这里所说的申请人是指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的申请人,而并非提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申请人。因此在医疗事故争议中的鉴定无需当事人提出,只要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卫生行政部门认为需要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即应进行鉴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三)劳动能力鉴定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23条规定,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由此可见,在工伤事故的处理中,劳动能力的鉴定是由当事人提起的。如果当事人在诉讼之前未提出而在诉讼中提出,鉴定后也就可能会出现要求重新鉴定的情况。当事人同时在法院起诉侵权人赔偿自己,因为我国工伤保险赔偿的数额还是有限的。在法院起诉后还要向法院提出申请再次由法院委托作伤残鉴定。
因公被打伤,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因损伤所致的并发症治疗终结时间做伤残鉴定。赔偿可以由单位按《工伤保险条例》程序办理赔偿,同时还可以在单位协助下向打人者要求人身损害赔偿。 伤残鉴定是指伤残程度鉴定。伤残鉴定的范围包括交通事故伤残、工伤事故伤残、意外伤害伤残、打架斗殴伤残。一般由司法部门(比如交警队、派出所、法院)委托伤残鉴定机构做相应的鉴定。 评定时机应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因损伤所致的并发症治疗终结为准。对治疗终结意见不一致时,可由办案机关组织有关专业人员进行鉴定,确定其是否治疗终结。
因工伤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的,应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或者其委托的代理律师按下列规定的期限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 (一)医疗终结前已经作出工伤认定的,应当在医疗终结后三十日内提出申请; (二)医疗终结后作出工伤认定的,应当在作出工伤认定后三十日内提出申请; (三)申请旧伤复发鉴定的,应当在病情发生后治疗终结前提出。 申请因病致残或非因工致残的等级评定和其他鉴定的,按照相关规定的时限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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