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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未申请工伤认定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可以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为职业病之日起一年内,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劳动保障...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医疗终结期满)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应当在工伤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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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出院后三个月内做伤残鉴定,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1、用人单位或工伤人员对初次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再次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2、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人员或者其直系亲属、用人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提出劳动能力复查鉴定申请。
没有具体的规定。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十一条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第二十二条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 第二十三条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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