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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十二条签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时,投保人应当一次支付全部保险费;保险公司应当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
可以,需要一次性付清保费。 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签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时,投保人应当一次支付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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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强险中是主张优先赔偿精神抚慰金已有明确的法律依据。根据最新实施的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第三部分关于责任承担的认定。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
对于因交通事故而伤残的受害人,交强险能赔偿的依据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签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时,投保人应当一次支付全部保险费;保险公司应当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保险标志。保险单、保险标志应当注明保险单号码、车牌号码、保险期限、保险公司的名称、地址和理赔电话号码。被保险人应当在被保险机动车上放置保险标志。保险标志式样全国统一。保险单、保险标志由保监会监制。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保险单、保险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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