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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工伤十级的赔偿标准是:所以如果合同到期,或者马上要求解除与公司的劳动合同的话,您可以得到的金额为: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金额为7个月...
根据青岛市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八级工伤赔偿标准如下: 1、医疗费、食补助费。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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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人员因工致残被鉴定为6级的,享受以下待遇: (1)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16个月的工伤人员负伤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以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300%确定,下同。按上述规定计发的标准低于3896元乘以与伤残等级相应的原月份数(六级14个月)之积的,差额部分由工伤保险基金予以补足。 (2)保留与用人单位劳动关系的,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为本人负伤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和工伤人员继续按照规定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本市职工最低月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3)工伤人员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为15个月的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 (4)工伤人员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为15个月的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 对于经工伤人员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且解除劳动关系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不足年限每减少一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递减20%,但属于《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情形除外。 因工伤人员退休或者死亡使劳动关系终止的,不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待遇。 工伤人员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后,工伤保险关系终止。
依据现行青岛工伤保险相关政策条例规定,十级工伤赔偿项目包括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其中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其余两项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具体赔偿标准如下: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7个月本人工资; 2、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4个月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 3、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8个月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及伤残就业补助需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之后才能获得。
按2012年《工伤保险条例》第39条的规定,工亡待遇有三条: (1)丧葬补助金,等于6个月的青岛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2011年,青岛市在岗职工平均月工资为2730元); (2)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2011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181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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