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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1996年12月16日) 根据《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和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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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996、12、16法发〔1996〕32)根据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和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利用经济合同欺诈他人财产数额较大的,构成欺诈罪。使用经济合同进行欺诈的,欺诈金额应当以行为人实际欺诈金额确定,合同标的金额可以作为量刑情节考虑。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其行为属于非法占有,利用经济合同欺诈:明知无能力履行合同或者有效担保,采取下列欺诈手段与他人签订合同,欺诈财产数额较大,造成较大损失:1、虚构主体;2、以他人名义冒用;三.使用伪造、变造或无效的文件、介绍信、印章或其他证明文件;4、隐瞒真相,使用明知无法兑现的票据或其他结算凭证作为合同履行担保;5、隐瞒真相,使用明知不符合担保条件的抵押债权文件作为合同履行担保;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一)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 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 犯有数罪的犯罪嫌疑人仅如实供述所犯数罪中部分犯罪的,只对如实供述部分犯罪的行为,认定为自首。 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除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还应当供述所知的同案犯,主犯则应当供述所知其他同案犯的共同犯罪事实,才能认定为自首。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一、数额较大,处三年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二、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福建省关于诈骗罪的量刑规定 1、构成诈骗罪的,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达到数额较大3000元起点或诈骗未遂情节严重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达到数额巨大4万元起点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在三年至三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达到数额特别巨大20万元起点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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