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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土地管理制度。作为一个古老的农业大国,农用地是我国最重要的自然资源。然而我国人均只有农用地约1.3亩,...
1、犯罪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耕地管理制度。 2、犯罪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数量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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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是指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占用土地用途,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破坏的行为。犯罪对象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养殖水面、湿地等。,只要违反《土地管理法》、《森林法》、《草原法》及相关行政法规中关于土地管理的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林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一)非法占用和破坏保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数量分别或者共计五亩以上;(二)非法占用和破坏其他林地的数量达到十亩以上;(三)非法占用和破坏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林地,数量分别达到相应数量标准的50%以上;(四)非法占用和破坏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林地,其中一项达到相应规定数量标准的50%以上,两项总数达到本条规定的数量标准。
(一)标题。可写“关于×××(人)××××案的辩护词”。 (二)前言交代辩护人的合法地位。同时简要说明辩护人事前进行了哪些工作,如查阅案卷,了解案情,同在押的被告会见或通信等(多限于律师)。在前言的最后,可概括说明辩护人对此案件的基本观点。如认为公诉人指控被告的犯罪事实不能成立,或定罪不当,等等。 (三)辩护理由这是“辩护词”的主体部分,从事实上、从法律上、从被告的认罪态度上提出辩护理由。具体可从分析公诉人所提出的被告的犯罪事实是否能成立等方面提出辩护理由;或者运用法律定罪量刑上提出意见,针对起诉书中提出的罪名发表意见;认罪态度主要是根据党的“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政策,提出可以从轻的理由。 (四)结尾。归结辩护理由,提出有关判处被告的建议。 (五)写明辩护人姓名,并注明具体日期。
1.本罪的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 2.自然人非法占用农用地,主要是指凡年满16周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实施了非法占用农用地行为的自然人。根据《土地管理法》第62条的规定,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凡违反该程序私自占用数量较大农用地的居民均可构成本罪的主体。 3.单位非法占用农用地,主要是指单位在国家建设用地、本单位发展建设和乡(镇)村建设用地过程中,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农用地改作他用,数量较大,造成农用地大量毁坏的行为。这里的单位,既包括国有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也包括集体所有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合资或独资、私人所有的公司、企业以及国家各级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人民团体和社会团体。至于土地管理机关侵权或越权审批占用农用地的,无权审批或无权发放使用证的机关批准占用农用地或有权审机关超越权限、职权批准占用农用地且数量较大的,通常视为单位构成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而不以本罪论。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占用农用地改作他用的行为违反土地管理法规,而且对于占用农用地改作他用会造成大量农用地被毁坏的结果也是明知的。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仍然希望或者放任结果的发生,在主观上为故意。行为人非法占用农用地的动机多种多样,但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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