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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劳动争议仲裁和人事争议仲裁有区别,但是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和人事争议仲裁是一回是,都是指劳动关系里的人事争议仲裁。 二,劳动争议仲裁和人事争...
劳动争议纠纷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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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纠纷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不服劳动争议仲裁能上诉。 仲裁程序是劳动争议案件的前置程序,未经仲裁,案件不能进入诉讼程序。若不服仲裁裁决,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此时,进入诉讼程序后,若不服一审判决,也是可以上诉的。 《劳动法》第七十九条
(1)劳动争议仲裁管辖是指各级仲裁委员会和同级仲裁委员会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分工和权限。(2)劳动争议仲裁管辖主要包括以下类型:一是地域管辖。地域管辖是指同级仲裁委员会根据行政区域确定的仲裁管辖。它包括一般地区管辖、特殊地区管辖和专属管辖。一般地区管辖是指劳动争议案件由发生地仲裁委员会管辖。根据我国立法,县、市、市辖区仲裁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争议案件。特殊地区管辖是指某一劳动争议案件按照其特定标准由当地仲裁委员会管辖。专属管辖,是指法定的某国家机关经立法授权,依法确定某种劳动争议案件专属某地仲裁委员会管辖。二是级别管辖。等级管辖是各级仲裁委员会根据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具体范围确定的仲裁管辖。它主要根据案件的性质、影响范围和简化程度来确定。三是移送管辖。移送管辖,即仲裁委员会依法将自己受理的无权管辖或不便管辖的劳动争议案件移送有管辖权、便于管辖的仲裁委员会受理的管辖权。第四,指定管辖。指定管辖是指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决定由仲裁委员会管辖的劳动争议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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