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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法典》第七百零四条规定,店面出租合同需要写明的的内容一般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赁物维修等...
根据《民法典》第七百零四条规定,店面出租合同需要写明的的内容一般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赁物维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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店铺租赁合同应当注明以下内容: 1、当事人的姓名、姓名、住所; 2、出租店名称、用途、地址、装修、设施等; 三、租赁期限; 4、租金; 5、店铺维修责任; 六、违约责任等。
门店出租合同应当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一般要写明以下条款: 一、门店座落的地址。 二、门店的租期、租金及租金支付时间及支付方式。 三、免租装修期。 四、税费的承担。 五、装修的处置问题。 六、转租问题。 七、租赁保证金及退还。 八、违约责任等。
当店面租赁合同空白时,可以先与房东就租赁合同的相关事项协商一致,确定好租金与支付租金的方式、租赁店面的用途、租赁期限、维修义务违约责任等内容,在将其内容一一填入该租赁合同中即可。根据《民法典》第七百零三条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第七百零四条租赁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赁物维修等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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