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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法典》第七百零四条规定,店面出租合同需要写明的的内容一般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赁物维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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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法典》第七百零四条规定,店面出租合同需要写明的的内容一般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赁物维修等条款。《民法典》第七百零五条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租赁期限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是,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第七百零七条规定,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无法确定租赁期限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门面出租合同应当写明的内容有: 1、出租的商铺或者物业的地址、面积、范围以及出租的用途; 2、店面租金、支付方式、租金调整及保证金; 3、改造及装修事项; 4、明确的维修责任及费用承担; 5、违约责任及解决方式。
店铺租赁合同应当注明以下内容: 1、当事人的姓名、姓名、住所; 2、出租店名称、用途、地址、装修、设施等; 三、租赁期限; 4、租金; 5、店铺维修责任; 六、违约责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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