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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人民法院庭审中,第三人可以不出庭。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经法院传票传唤,没有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中途退庭的,按撤诉处理。无独立请求权的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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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机关申请。法律、法规没有赋予行政机关强制执行权,行政机关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由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的,行政机关可以自己执行,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应当自被执行人的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180日内提出。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应当提交申请执行书、据以执行的行政法律文书、证明该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材料和被执行人财产状况以及其他必须提交的材料。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由申请人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受理;执行对象为不动产的,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受理。基层人民法院认为执行确有困难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执行;上级人民法院可以决定由其执行,也可以决定由下级人民法院执行。行政机关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申请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可以由人民法院执行; (2)具体行政行为已经生效并具有可执行内容; (3)申请人是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 (4)被申请人是该具体行政行为所确定的义务人; (5)被申请人在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期限内或者行政机关另行指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 (6)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 (7)被申请执行的行政案件属于受理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管辖。 (8)权利人申请。行政机关根据法律的授权对平等主体之间民事争议作出裁决后,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作出裁决的行政机关在申请执行的期限内未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生效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权利人或者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在90日内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享有权利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具体行政行为,参照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具体行政行为的规定。享有权利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向作出裁决的行政机关调取有关材料。当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了相应的判决后,被执行人在接受到了判决通知后需要按照规定履行义务的,如果一方拒绝履行义务时可以在30天内提出采取强制执行的措施,当经过法院审理符合强制措施的情况下,也是会由受理法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以此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五十五条规定:“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接受当事人的质询”。但是,如果证人不到庭作证,将产生什么样的法律后果,此司法解释并未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中,一般的做法是,凡不符合《规定》第五十六条规定的“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作证”的情形的,即由提供证人的一方当事人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拘传是有条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0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穿笭扁蝗壮豪憋通铂坤的,可以拘传。”这条法律规定表明,只有对必须到庭的被告,才可以适用拘传。拘传是一种强制措施。对原告、不必到庭的被告、第三人、诉讼代理人等诉讼参与人都不能适用拘传。对原告,不必到庭的被告,第三人等的不到庭,不采取拘传措施,并不是没有办法,而是认为不必要。对原告一般采取按撤诉处理的办法,有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对不必到庭的被告可采用缺席判决的办法。对第三人,一般采取缺席判决,对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按原告对待,即按撤诉处理。所以法院可以做缺席判决而不必一定拘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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