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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伤保险对象的范围是在生产劳动过程中的劳动者。 2、工伤保险的责任具有赔偿性。 3、工伤保险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无论工伤事故的责任归于用...
一、责任保险是指承保致害人(被保险人)对受害人(第三者)依法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也就是说,当被保险人依照法律需要对第三者负损害赔偿责任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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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普遍性 它主要是为了保障有工资收入的劳动者失业后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其覆盖范围包括劳动力队伍中的大部分成员。因此,在确定适用范围时,参保单位应不分部门和行业,不分所有制性质,其职工应不分用工形式,不分家居城镇、农村,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只要本人符合条件,都有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分析我国失业保险适用范围的变化情况,呈逐步扩大的趋势,从国营企业的四种人到国有企业的七类九种人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职工,再到《失业保险条例》规定的城镇所有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充分体现了普遍性原则。 二、强制性 它是通过国家制定法律、法规来强制实施的。按照规定,在失业保险制度覆盖范围内的单位及其职工必须参加失业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根据有关规定,不履行缴费义务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互济性 失业保险基金主要来源于社会筹集,由单位、个人和国家三方共同负担,缴费比例、缴费方式相对稳定,筹集的失业保险费,不分来源渠道,不分缴费单位的性质,全部并入失业保险基金,在统筹地区内统一调度使用以发挥互济功能。
在劳动者资格方面,除禁止使用童工外,《劳动法》没有其他限制。根据宪法规定,有劳动能力的人有权参加劳动。《劳动法》不禁止50岁以上公民与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根据《劳动法》,我国男性55岁,女性50岁为退休年龄。然而,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劳动强度逐渐降低,人们的衰老速度也在放缓。事实上,中国目前正在进入老龄化社会,退休老人回到工作岗位,发挥余热的现象越来越多。由于《劳动法》仅限于使用童工,禁止单位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其他非劳动者从事与自身智力、能力相适应的工作,用人单位招聘16岁以上人员,均不违反禁止性规定,为合法行为。此外,是否招收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完全属于企业自主权范围,由单位自己决定,法律不干涉。既然法律规定劳动既是权利也是义务,那么有劳动能力的人就应该参加劳动。劳动者有劳动能力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年龄不应作为衡量是否有劳动关系的标准。年满16周岁的年轻人和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老年人,只要具备劳动能力,就具备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资格。自然而然地一视同仁,同样享有同等的劳动保护权和工伤保险待遇,年人超过退休年龄而剥夺。但目前相关法律法规还不完善,政府有关部门应制定退休人员工伤保险待遇具体办法进行具体操作。
保险合同的特点本合同为投保人与保险人签订的合同;本合同为有偿合同(即双方需要支付对价合同)、双重合同(即双方都需要履行一定义务)、幸运合同、附属合同(即一方事先起草,另一方只需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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