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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传唤违法嫌疑人接受调查的,经公安派出所或者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使用传唤证(传票)传唤。 对现场发现的违法嫌疑人,人民警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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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举证人向法院提出证据材料时,应当向法院说明证据材料的来源、类型和事实。证据材料为物证的,一般应提供原件。对于不适合直接提取的物证,或者易损坏、消失、变质、易燃、易爆物品等。,可以提供物证的照片和视频,或者物证的检查记录。3、证据材料为书证的,应当提供原件。如果确实很难提供原件,可以提交复制件,影印件,副本,节录本等。4、证据材料为检查笔录和鉴定结论的,应当提供原件。证据材料为视听资料的,应当提交未经剪辑、加工的原始资料。6、证据材料为证人证言的,证言在认定案件事实中起关键作用的,作证人为关键证人。关键证人应当出庭作证。如果对关键证人的证言没有异议,或者关键证人出庭有困难,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直接提交书面证言。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98年修订)对此有明确规定:第六章强制措施第一节拘传第六十条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需要拘传的犯罪嫌疑人,或者经过传唤没有正当理由不到案的犯罪嫌疑人,可以拘传到其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进行讯问。需要拘传的,应当填写《呈请拘传报告书》,并附有关材料,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第六十一条公安机关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出示《拘传证》,并责令其在《拘传证》上签名(盖章)、捺指印。犯罪嫌疑人到案后,应当责令其在《拘传证》上填写到案时间。讯问结束后,应当由其在《拘传证》上填写讯问结束时间。犯罪嫌疑人拒绝填写的,侦查人员应当在《拘传证》上注明。第六十二条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不得以连续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需要对被拘传人变更为其他强制措施的,应当在拘传期间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对于不批准的,应当立即结束拘传。
在庭审过程中要遵守法庭的秩序,在职权主义诉讼模式下,法官主导整个庭审的过程,法官会引导当事人去完成庭审的各个阶段,而当事人所要做的就是配合法官去查明案件的事实。当事人要严格遵守法庭的秩序遵从法官的指引,没有法官的同意不能随意发言,更不能在对方发言的时候突然插话打断对方,因为随意发言或插话都会扰乱法庭秩序,导致庭审无法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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