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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应当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活动的能力,具体包括:(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者项目法人资格),设有专门的招标机构或...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项目法人资格或者法人资格;(二)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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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项目法人资格或者法人资格;(二)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工程技术、造价、财务和工程管理等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三)聘请或者具有三名以上取得招标职业资格的专职招标业务人员;(四)具有熟悉和掌握招标投标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人员。招标人自行招标的,应当在向项目审批、核准部门申报批准、认定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时,一并报送符合前款规定的相关书面材料。招标人最近三年内在招标活动中受到处罚的,不得自行办理招标事宜,应当实行委托招标。
招标人不具备本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自行招标条件,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招标。招标代理机构由招标人确定。招标人对招标项目承担行政监督职责,或承担行政监督职责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招标项目中担任主要负责人,或招标人最近三年内在招标活动中受到处罚的,应当实行委托招标。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范围内依法办理招标事项,承担相应责任,不得转让招标代理业务,不得接受同一招标代理项目的投标代理或投标咨询业务。招标代理机构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原则为招标人提供服务,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
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应当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能力,具体包括: (一)具有项目法人资格(或者法人资格); (二)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工程技术、概预算、财务和工程管理等方面专业技术力量; (三)有从事同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的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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