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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筹备:申请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由发起人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筹备。申请筹备时,发起人应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相关材料二、登记:登记管理机关在接到发起人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筹备的决定。批准筹备的,社团应在批复即日起6个月内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并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成立登记。
一.办理程序1、申请人在市政务中心导办台抽号后,到民政局窗口递交申报材料。窗口人员对资料进行初审,资料初审合格后受理,发行受理通知书的资料不规则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通知申请人2、审查申报资料,组织现场调查,提出意见3、首席代表审查合格后,局领导人发行4、申请人通过受理通知书在市民政局窗口收到社会团体分公司注册证书或社会团体代表机构注册证书或不许可决定书。二.申报材料1、设立申请表2、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的意见3、填写的《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负责人登记表》4、地址产权或使用权证明5、社会团体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6、填写的《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表》申请表应包括设立的理由、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业务范围和工作任务。社会团体代表机构和分公司的地址和社会团体的地址不在一个地方的情况下,需要提出设立地址登记管理机构的意见。社会团体设立特别基金管理委员会,还应按照《社会团体设立特别基金管理机构暂行规定》提交资料。3、法定期限从申请日起在25个工作日(假日除外)内处理。
只有具备以下条件才能成立集团公司:(一)企业集团母公司注册资本在5000万元以上,至少有5家子公司;(二)母公司及其子公司注册资本总额超过1亿元人民币;(3)集团成员单位具有法人资格。国家试点企业集团也应符合国务院确定的试点企业集团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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